(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65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8-26)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6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薛金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偉鳴。
上訴人薛金山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黃浦行初字第22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我院申請撤回上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薛金山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為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薛金山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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