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506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9-2)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50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任華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偉鳴。
上訴人任華生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黃浦行初字第23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任華生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任華生撤回上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不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任華生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任華生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訾莉娜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孫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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