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閘行初字第38號
——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2014-6-30)
(2014)閘行初字第38號
原告童俊,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閘北區(qū)……,住上海市普陀區(qū)……
被告上海市閘北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閘北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必華,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旭明,該局工作人員。
原告童俊要求撤銷被告上海市閘北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閘北房管局)就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所作出的閘房管信息(2014)34號告知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材料。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童俊、被告閘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旭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童俊訴稱,2013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某某路136弄4號302室房屋的強制拆遷申請書,被告作出不予公開信息的決定。在行政復議階段,被告于同年12月向原告郵寄了該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但文書上加蓋的公章模糊不清,只有一個大致的輪廓。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再次向被告提出申請,被告于同年1月29日向原告郵寄送達了閘房管信息(2014)34號告知書及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原告經(jīng)比對,發(fā)現(xiàn)兩份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加蓋的公章位置不同,申請日期的書寫方式也不一致,認為被告提供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涉嫌偽造,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閘房管信息(2014)34號告知書。
被告閘北房管局辯稱,其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向原告作出告知書,主體適格,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請獲取某某路136弄4號302室房屋強制拆遷申請書。同年8月23日,被告作出閘房管公開(2013)82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原告其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之后,原告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被告向原告郵寄送達了某某路136弄4號302室房屋的上海市強制執(zhí)行房屋拆遷申請書。
2014年1月10日,原告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向被告申請獲取某某路136弄4號302室房屋的強制拆遷申請書(1、如有公章,請使其清晰可見;2、如無公章,請使其空白)。2014年1月29日,被告作出閘房管信息(2014)34號告知書,告知原告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根據(j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同日,被告向原告郵寄了上述告知書和上海市強制執(zhí)行房屋拆遷申請書。原告認為其先后獲取的上海市強制執(zhí)行房屋拆遷申請書不一致,向市房管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于同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作出告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以上事實,有被告提供的依申請公開信息申請審批詳細情況表、編號為閘房管信息(2014)34號的告知書、某某路136弄4號302室房屋的上海市強制執(zhí)行房屋拆遷申請書、國內(nèi)掛號信函收據(jù),原告提供的編號為閘房管公開(2013)829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某某路136弄4號302室房屋的上海市強制執(zhí)行房屋拆遷申請書,以及原、被告的陳述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被告具有應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本案被訴告知書的主體資格。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告知書,并將告知書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郵寄送達原告,被告的上述政府信息公開事項辦理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認為被告涉嫌偽造文書,本院認為,被告在本案中向原告公開的強制拆遷申請書,與原告先前在行政復議階段獲取的強制拆遷申請書相比,僅公章加蓋的位置和落款時間的書寫筆跡存在不同,對此差異被告解釋為當時制作了多份強制拆遷申請書并存檔了其中的兩份,向原告公開的兩份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分別源自存檔的兩個版本,被告的上述解釋具有合理性。在本案中,被告根據(jù)原告的申請,向其公開相關政府信息,與先前公開的相同政府信息相比,形式上雖略有差異,但內(nèi)容完全一致,故被告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并無不當。原告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八)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童俊要求撤銷被告上海市閘北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閘房管信息(2014)34號告知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童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霄云
審 判 員 葉 一
人民陪審員 吳妮娜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吳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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