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56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8-26)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5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毛孝鳳。
上訴人(原審原告)毛孝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諸葛宇杰。
委托代理人葉平。
委托代理人應豪。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李志國。
上訴人毛孝鳳、毛孝龍因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4)楊行初字第2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本市惠民路XXX弄XXX號全幢房屋的性質為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類型為舊里,產權人為毛孝鳳、毛孝龍,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24.04平方米。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該戶常住戶口為7人,即毛孝鳳、朱秀娣、唐海紅、唐朝、毛孝龍、劉峻、毛天予。楊浦區住房保障機構經核查,認定該戶居住困難戶保障對象為上述7人。因楊浦區13街坊舊城區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楊浦區政府”)于2012年9月8日作出楊府房征〔2012〕4號房屋征收決定,確定了房屋征收范圍,并公布了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毛孝鳳、毛孝龍戶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楊浦房管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上海市楊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該基地簽約期限為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止。截止2013年1月19日,簽約率達85%以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生效。經居民投票選舉,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被定為基地房屋征收估價機構。經評估,涉案地塊評估均價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1,6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為20,320元/平方米,估價時點為2012年9月8日。因低于評估均價,故對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按21,650元/平方米計。楊浦房管局于2012年10月9日向毛孝鳳、毛孝龍送達了分戶評估報告,毛孝鳳、毛孝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估、鑒定,楊浦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申請鑒定。2013年6月6日,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發出終止鑒定的通知,認為毛孝鳳、毛孝龍戶無人在家,致使專家無法進入房屋,鑒定終止。楊浦房管局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及涉案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核定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為520,466元,價格補貼為156,139.8元,套型面積補貼為324,750元,毛孝鳳、毛孝龍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001,355.8元。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為715,744.2元。另外,按基地補償方案,毛孝鳳、毛孝龍戶若全部選擇外區房屋產權調換的獎勵為150,000元、無違法建筑獎勵為20,000元。搬家補助費、家電設施移裝費等費用,依據征收補償方案按實結算。楊浦房管局提供貨幣補償方式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供毛孝鳳、毛孝龍戶選擇,但毛孝鳳、毛孝龍戶未能接受上述安置方案。因雙方在簽約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楊浦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2日報請楊浦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楊浦區政府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召開審理調解會進行了調查和調解,毛孝鳳、毛孝龍參加調查、調解。因毛孝鳳、毛孝龍與楊浦房管局各執己見,調解未成。楊浦區政府經審查,認定楊浦房管局提出的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毛孝鳳、毛孝龍戶本市浦東新區川南奉公路XXX弄XXX號XXX室、同弄10號101室房屋兩套并結算差價等的補償方案合法、適當,遂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及涉案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楊府房征補〔2013〕50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并送達毛孝鳳、毛孝龍戶,主要內容為:一、房屋征收部門楊浦房管局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被征收人毛孝鳳、毛孝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址為本市浦東新區川南奉公路XXX弄XXX號XXX室、同弄10號101室,建筑面積分別為106.57平方米、130.38平方米,上述兩套房屋市場價值共計2,207,081.7元。毛孝鳳、毛孝龍在征收部門交付房屋時支付差價款489,981.7元,該房屋歸被征收人毛孝鳳、毛孝龍共有,被征收人應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二、房屋征收部門在被征收人毛孝鳳、毛孝龍搬遷交房后的30日內向其發放全部選擇外區房屋產權調換的獎勵150,000元、無違法建筑獎勵20,000元、搬家補助費、家電設施移裝費等費用;三、被征收人毛孝鳳、毛孝龍應當在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使用人一起騰空本市惠民路XXX弄XXX號全幢被征收房屋,并與上海市楊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辦理移交手續。毛孝鳳、毛孝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楊浦區政府作出的楊府房征補〔2013〕50號《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庭審中,經原審法院釋明,毛孝鳳、毛孝龍明確表示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估價結果不申請鑒定。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楊浦區政府具有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本案中,楊浦房管局因與毛孝鳳、毛孝龍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未達成協議,報請楊浦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楊浦區政府受理后,根據相關程序要求核實了證據材料,查清了房屋征收補償的事實,并組織毛孝鳳、毛孝龍與楊浦房管局進行了調解,在經審理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該決定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類型、建筑面積、評估價格、應得貨幣補償款的計算以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和評估價格等認定,有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認定事實清楚。楊浦區政府對毛孝鳳、毛孝龍戶以結算差價的房屋產權調換方式予以補償安置,并支付毛孝鳳、毛孝龍戶其他應得補貼及獎勵費用,該決定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涉案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未損害毛孝鳳、毛孝龍戶的合法權益。關于毛孝鳳、毛孝龍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提出的異議,原審法院認為,上述房屋價值評估系由資質合格的評估機構根據相關估價程序規定,依據專業評估方法,綜合考慮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面積、新舊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權等因素所作的估價,并無不當。而且,在估價專家委員會已終止鑒定的情況下,訴訟中經法院釋明,毛孝鳳、毛孝龍仍明確表示不再申請鑒定,故對毛孝鳳、毛孝龍的異議不予采納。關于毛孝鳳、毛孝龍提出的房屋征收未經許可,并要求楊浦區政府提供許可證的主張,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地塊項目系為舊城區改建之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征收,并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的房屋拆遷項目。楊浦區政府提供的楊府房征〔2012〕4號房屋征收決定及協議生效公告能夠證明,在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前,楊浦區政府已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范圍包含本案系爭房屋在內,且因在簽約期限內已達到規定簽約比例,征收決定得以繼續執行。該征收決定具有公定力,未經法定程序撤銷或確認違法,即為合法有效。故毛孝鳳、毛孝龍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毛孝鳳、毛孝龍還認為其在協商、調解過程中從未要求補償250萬,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楊浦區政府提供的筆錄等證據以及毛孝鳳、毛孝龍、楊浦區政府和楊浦房管局的當庭陳述,毛孝鳳、毛孝龍和楊浦房管局經過協商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系客觀事實,其情形符合報請及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條件。綜上,毛孝鳳、毛孝龍要求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原審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毛孝鳳、毛孝龍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毛孝鳳、毛孝龍不服,上訴至本院。
上訴人毛孝鳳、毛孝龍上訴稱:因被上訴人及相關單位評估程序不合法,且應當回避,故不再申請房屋價值的重新評估或鑒定,該房屋估價應為無效,并且該估價的評估方法錯誤,遺漏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上訴人認為是不公平的。安置房源的價格評估同樣不合理,網上顯示成交價格僅為2,880元每平方米。被上訴人提供的調查筆錄等材料造假,與實際協商過程不符。本次房屋征收在形式、依據和程序上均存在違法之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楊浦區政府辯稱: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報告書以及鑒定報告均合法有效,在協調以及一審過程中,上訴人放棄了重新鑒定的權力。安置房源的評估時點是2012年9月,而網上參考價格是指樓盤開發時,也就是2004年的價格,兩個無法比較。調查筆錄因上訴人不愿簽字,故由居委會干部見證后簽字,合法有效。房屋的評估價格包括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被上訴人所作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內容恰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楊浦房管局述稱:因上訴人對房屋評估價格不予認可,故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楊浦區政府具有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職權。上訴人與房屋征收部門未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原審第三人楊浦房管局向被上訴人報請作出補償決定。被上訴人經過協調,雙方仍未達成協議,被上訴人在此情形下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程序合法。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對上訴人戶被征收房屋的面積、補償金額等事實認定清楚,征收補償的相關內容符合該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關于上訴人對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異議,本院認為,該房屋評估報告由經投票確定并經公示的上海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合法有效,且上訴人經原審法院釋明后仍表示不再申請鑒定,現上訴人就此提出異議,不予采納。上訴人的其他主張,亦缺乏相應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毛孝鳳、毛孝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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