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81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8-26)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8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兆顏。
委托代理人張崇華,上海市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文宣,上海市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安路生。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陳必華。
原審第三人劉兆頤。
原審第三人劉兆顓。
原審第三人劉兆頌。
上訴人劉兆顏因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4)閘行初字第3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本市芷江西路XXX弄XXX號(下稱被征收房屋)系私房,原上海市閘北區房產管理局于1991年1月5日核發的房地產權證載明產權人為劉德穩(系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劉兆顏的父親),部位為全幢,層數為2層,建筑面積為28.5平方米,另在附記欄記載違章搭建面積5.9平方米。(2011)閘民一(民)初字第488號民事調解書明確,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及劉兆顏各得被征收房屋四分之一產權份額。被征收房屋地址戶籍登記為2戶,在冊人口分別為戶主一劉兆顏、妻子徐銀花、兒子劉漢秋(曾用名劉琪);戶主二劉閩。
因舊城區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2013年6月25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下稱閘北區政府)作出滬閘府房征[2013]003號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位于該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內。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稱閘北房管局)委托上海市閘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稱閘北二征所)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截至2013年10月28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征收范圍的簽約率為90.91%,符合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90%以上的生效條件。經上海申楊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以2013年6月25日為估價時點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1,830元,征收范圍內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1,794元(閘北區政府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1,800元計算),閘北房管局向劉兆顏戶送達了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分戶報告。因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估、鑒定,閘北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下稱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果為估價機構資質和估價師執業資格在注冊有效期內,估價報告基本規范,評估價格合理。閘北房管局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及該征收范圍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核定被征收人可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622,155元、套型面積補貼327,000元、價格補貼186,390元,合計1,135,545元。另外,閘北房管局將征收補償方案中的以下款項以其他補助、補貼的形式給予被征收人:1、異地購房補貼170,000元;2、無未經登記建筑獎勵30,000元。
因閘北房管局與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閘北房管局于2014年1月9日報請閘北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提供本市寶山區塔源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閘北區政府于同年1月11日、1月14日分別向劉兆顏、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送達了征收補償決定報告、調解會通知、征收地塊產權調換房屋分套估價報告單。閘北區政府于同年1月14日召集被征收人與閘北房管局調解,劉兆頤和劉兆頌的代理人劉兆顓出席調解會,劉兆頤在會上申請將其子劉閩列入居住困難對象,劉兆顓未提出申請,最終征收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因劉兆顏未出席調解會,閘北區政府于2014年1月16日向其送達第二次調解會通知,劉兆顏仍未出席第二次調解會。閘北區政府經審查,認定閘北房管局提出的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安置被征收人本市寶山區塔源路XXX弄XXX號XXX室(建筑面積為89.12平方米,價值為1,064,092.80元)并結算差價等的具體安置方案合法、適當,遂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文及基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決定主文如下:1、房屋征收部門(即閘北房管局)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址為:寶山區塔源路XXX弄XXX號XXX室。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同被征收房屋補償金1,135,545元結算差價,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差價款71,452.20元;2、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該地塊補償方案,給予被征收人異地購房補貼170,000元、無未經登記建筑獎勵30,000元,以及搬家費、設施設備移裝費等費用;3、被征收人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劉兆顏(含房屋使用人)應當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至上述產權調換房屋地址,并將被征收房屋騰空,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閘北二征所辦理補償和移交手續。征收補償決定書分別于同年2月12日、2月16日送達劉兆顏、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劉兆顏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征收補償決定。
原審認為,根據《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閘北區政府作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管理部門,具有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資格。因劉兆顏等被征收人與閘北房管局就征收補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閘北房管局報請閘北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閘北區政府將相關材料送達劉兆顏等被征收人后,組織劉兆顏等被征收人與閘北房管局進行調解。因劉兆顏未出席第一次調解會,閘北區政府又向其送達第二次調解會通知。因劉兆顏等被征收人與閘北房管局調解不成,閘北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劉兆顏等被征收人及在征收范圍內公示,上述補償決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記載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評估單價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等事實,閘北區政府均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實,征收補償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對于劉兆顏提出閘北區政府應當按實地丈量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主張,原審認為,劉兆顏為修繕危房而實施的拆房重建行為有其正當性,但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準許加蓋房屋、增加面積的情況下,該重建行為并不使原違章建筑及加蓋的第三層、第四層房屋轉變為合法建筑。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房屋雖因劉兆顏拆除而滅失,但閘北區政府依據該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并無不當。被征收房屋系共有產權房屋,居住困難認定申請依法應由全體共有產權人共同提出,而共有產權人劉兆顓、劉兆頌并未申請認定居住困難,且即使申請,劉兆顏等被征收人也不符合認定居住困難的實質要件,故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未認定劉兆顏等被征收人享受居住困難補貼,并無不當。被訴征收補償決定依據相關法律、基地政策確定劉兆顏等被征收人享有的各項補償、補貼,并未損害劉兆顏等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可用于安置該戶。閘北區政府作出的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主體適格,程序合法。原審遂判決:駁回劉兆顏要求撤銷閘北區政府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劉兆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劉兆顏上訴稱,被上訴人閘北區政府未依據《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征詢被征收人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屬程序違法。上訴人戶被征收房屋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后,因房屋成為危房,經政府部門準許后拆除重建,現為四層建筑。按照基地政策應當認定三層以下(包括三層)部分作為合法建筑進行征收補償,但被上訴人卻仍按照房地產權證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屬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起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有被上訴人提供的征收補償決定的報告、調解會通知、征收地塊產權調換房屋分套估價報告單及送達上述材料的送達回證、調解會簽到單、第一次調解筆錄、第二次調解會通知及送達回證、第二次調解筆錄、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照片復印件、滬閘府房征[2013]003號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公告、房屋所有權證、(2011)閘民一(民)初字第488號民事調解書、戶口簿復印件、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征詢單、被征收房屋估價分戶報告及文件送達回執單、談話筆錄、閘北區芷江西路XXX弄XXX號全幢(劉德穩戶)上海市國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的鑒定結果報告、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職權。被上訴人收到閘北房管局對劉兆顏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報告后,依法向上訴人戶送達了相關材料并組織召開了兩次調解會,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于法定期限內作出本案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行政程序合法。被上訴人所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的上訴人戶應得的被征收房屋評估價以及各項補貼等金額計算正確,產權調換房屋產權清晰,被上訴人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關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未依據《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征詢上訴人戶是否申請居住困難認定的異議,本院認為,《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難條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難申請的,區(縣)人民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征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的意見。征詢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征詢,也可以在審理調解時當場征詢。首先,根據《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戶實體上并不符合認定為居住困難戶的條件;其次,閘北房管局在征收過程中,向上訴人戶送達了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征詢單等材料,但上訴人戶并未提出居住困難保障的認定申請;被上訴人在第一次調解會上,針對劉兆頤要求將其子劉閩計入居住困難對象的申請,已經在會上就申請居住困難托底保障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解答。故上訴人上述異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認為被征收房屋已被重建為四層,被上訴人仍然依據房地產權證的記載確認被征收房屋面積屬認定事實錯誤的異議,本院認為,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書的記載為準。上訴人戶雖然對房屋進行了翻建,但并未提供翻建所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合法有效的文件,被上訴人依據上訴人戶的房地產權證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并無不當,上訴人的異議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劉兆顏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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