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閘行初字第33號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4-7-4)
(2014)閘行初字第33號
原告劉兆顏,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閘北區……
委托代理人張崇華,上海市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文宣,上海市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閘北區……
法定代表人安路生,職務區長。
委托代理人鄭劉銘,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董敏,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閘北區……
法定代表人陳必華,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田維卿,上海市閘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第三人劉兆頤,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閘北區……
第三人劉兆顓,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第三人劉兆頌,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黃浦區……
原告劉兆顏不服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閘北區政府)作出的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材料,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證據和依據。因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閘北房管局)、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院依法通知上述單位和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兆顏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宣、被告閘北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鄭劉銘、董敏、第三人閘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田維卿、第三人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閘北區政府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如下:1、房屋征收部門(即閘北房管局)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址為:寶山區某路302弄14號301室。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同被征收房屋補償金1135545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結算差價,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差價款71452.20元;2、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該地塊補償方案,給予被征收人異地購房補貼170000元、無未經登記建筑獎勵30000元,以及搬家費、設施設備移裝費等費用;3、被征收人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劉兆顏(含房屋使用人)應當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至上述產權調換房屋地址,并將被征收房屋騰空,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閘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以下簡稱閘北二征所)辦理補償和移交手續。
原告劉兆顏訴稱,某某路23弄11號(以下簡稱被征收房屋)系原告、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共有的房屋,該房屋地址戶籍在冊人口為原告、妻子徐銀花、兒子劉漢秋、侄子劉閩,由原告一家三口實際居住使用。原告認為,原告戶在冊人口均符合居住困難認定條件,曾向第三人閘北房管局提出居住困難認定申請而閘北房管局拒絕接受,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作為房屋共有人戶籍并不登記在被征收房屋內,也不實際居住,上述三人不申請居住困難不應影響原告戶的申請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原告戶未在規定時間內書面提出居住困難認定申請系認定事實錯誤;原告戶與閘北房管局未能簽約的焦點問題系原告戶要求按房屋實際4層面積及違章搭建面積進行安置補償,而閘北房管局只同意按房屋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并非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的原告戶要求市北8號地塊兩室一廳期房一套、異地二室一廳期房二套;因閘北房管局不盡職導致雙方未能簽約,責任不在于原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核定的補償金額低于原告戶協商簽約所能取得的補償金額,系責任認定錯誤;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記載的違章搭建面積5.9平方米,原告戶每年支付違建占地租金8.6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原告享有對該房屋面積的所有權,理應獲得相應的補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對此未予補償,系適用法律錯誤。綜上,原告訴請法院撤銷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被告閘北區政府辯稱,因被征收房屋產權人與閘北房管局就房屋征收補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閘北房管局提請被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告受理后,經審核,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未向閘北房管局遞交居住困難對象認定申請表,在其組織的調解會上,被征收房屋產權人也未能就申請居住困難補貼事宜達成一致,且即使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提出居住困難補貼申請,亦不符合實體條件。被告因組織征收雙方調解未果,在2014年1月27日依法作出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該決定書主體適格,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閘北房管局述稱,根據征收基地的政策,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原告戶要求實地測量并以此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缺乏依據。原告戶未向其申請認定居住困難,且根據基地政策,該戶實際也不符合認定居住困難的條件,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共同述稱,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認定原告戶未提出居住困難補貼申請及房屋補償款的計算方式錯誤,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征收房屋系私房,上海市閘北區房產管理局于1991年1月5日核發的房地產權證載明產權人為劉德穩(系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原告的父親),部位為全幢,層數為2層,建筑面積為28.5平方米,另在附記欄記載違章搭建面積5.9平方米。本院(2011)閘民一(民)初字第488號民事調解書明確,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及原告各得被征收房屋四分之一產權份額。被征收房屋地址戶籍登記為2戶,在冊人口分別為戶主一原告、妻子徐銀花、兒子劉漢秋(曾用名劉琪);戶主二劉閩。
因舊城區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2013年6月25日,被告作出滬閘府房征[2013]003號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位于該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內。閘北房管局委托閘北二征所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截至2013年10月28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征收范圍的簽約率為90.91%,符合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90%以上的生效條件。經上海申楊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以2013年6月25日為估價時點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1830元,征收范圍內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1794元(被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1800元計算),閘北房管局向原告送達了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分戶報告。因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估、鑒定,閘北房管局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果為估價機構資質和估價師執業資格在注冊有效期內,估價報告基本規范,評估價格合理。閘北房管局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該征收范圍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核定被征收人可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622155元、套型面積補貼327000元、價格補貼186390元,合計1135545元。另外,閘北房管局將征收補償方案中的以下款項以其他補助、補貼的形式給予被征收人:1、異地購房補貼170000元;2、無未經登記建筑獎勵30000元。
因閘北房管局與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閘北房管局于2014年1月9日報請被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提供本市寶山區某路302弄14號301室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被告于同年1月11日、1月14日分別向原告和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送達了征收補償決定報告、調解會通知、征收地塊產權調換房屋分套估價報告單。被告于同年1月14日召集被征收人與閘北房管局調解,劉兆頤和劉兆頌的代理人劉兆顓出席調解會,劉兆頤在會上申請將其子劉閩列入居住困難對象,劉兆顓未提出申請,最終征收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因原告未出席調解會,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原告送達第二次調解會通知,原告未出席第二次調解會。被告經審查,認定閘北房管局提出的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安置被征收人本市寶山區某路302弄14號301室(建筑面積為89.12平方米,價值為1064092.80元)并結算差價等的具體安置方案合法、適當,遂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滬府發[2012]73號文、滬房管規范征[2012]9號文及基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分別于同年2月12日、2月16日送達原告及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并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以上事實,有被告提供的關于對某某路23弄11號劉兆頤、劉兆顓、劉兆頌、劉兆顏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報告、調解會通知、征收地塊產權調換房屋分套估價報告單及送達上述材料的送達回證、調解會簽到單、第一次調解筆錄、第二次調解會通知及送達回證、第二次調解筆錄、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照片復印件、滬閘府房征[2013]003號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公告、房屋所有權證、(2011)閘民一(民)初字第488號民事調解書、戶口簿復印件、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征詢單、被征收房屋估價分戶報告及文件送達回執單、談話筆錄、閘北區某某路23弄11號全幢(劉德穩戶)上海市國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的鑒定結果報告、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證據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予以佐證。
訴訟中,原告當庭陳述,在取得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后,因房屋成為危房,有關政府部門準許其拆除重建,但未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告拆除原有房屋后,在房地產權證所載建筑面積及違章搭建面積的范圍內,建造了現在的4層建筑物,故要求被告按實地丈量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
本院認為,根據《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被告閘北區政府作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管理部門,具有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資格。因原告等被征收人與閘北房管局就征收補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閘北房管局報請被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告將相關材料送達原告等被征收人后,組織原告等被征收人與閘北房管局進行調解。因原告未出席第一次調解會,被告又向原告送達第二次調解會通知。因原告等被征收人與閘北房管局調解不成,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原告等被征收人及在征收范圍內公示,上述補償決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記載的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評估單價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等事實,被告均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實,征收補償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對于原告提出被告應當按實地丈量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主張,本院認為,原告為修繕危房而實施的拆房重建行為有其正當性,但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準許加蓋房屋、增加面積的情況下,該重建行為并不使原違章建筑及加蓋的第三層、第四層房屋轉變為合法建筑。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房屋雖因原告拆除而滅失,但被告依據該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并無不當。原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征收房屋系共有產權房屋,居住困難認定申請依法應由全體共有產權人共同提出,而共有產權人劉兆顓、劉兆頌并未申請認定居住困難,且即使申請,原告等被征收人也不符合認定居住困難的實質要件,故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未認定原告等被征收人享受居住困難補貼,并無不當。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依據相關法律、基地政策確定原告等被征收人享有的各項補償、補貼,并未損害原告等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可用于安置原告戶。綜上,被告作出的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主體適格,程序合法。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兆顏要求撤銷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滬閘府房征補[2014]037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劉兆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霄云
審 判 員 葉 一
人民陪審員 畢曉瑩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書 記 員 吳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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