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316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8-8)
(2014)黃浦行初字第316號
原告上海滬西高強度螺栓螺帽廠。
投資人顧勤耕。
委托代理人孟鴻洋。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張紀懷。
委托代理人陸婷婷。
委托代理人朱慧明。
原告上海滬西高強度螺栓螺帽廠不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黃浦人保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和依據。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陳瑜庭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7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滬西高強度螺栓螺帽廠的委托代理人孟鴻洋,被告黃浦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陸婷婷、朱慧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4年3月26日,被告黃浦人保局作出第XXXXX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原告上海滬西高強度螺栓螺帽廠在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間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原告處以罰款人民幣17,000元。
原告上海滬西高強度螺栓螺帽廠訴稱:被告認定原告不配合,抵觸,情節惡劣的行為缺乏證據;被告在執法過程中,態度生硬,工作粗糙,未及時說明執法緣由;作出罰款17,000元的決定缺乏依據。故起訴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對原告作出處以罰款人民幣17,000元的第XXXXX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
被告黃浦人保局辯稱: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因收到案外人吳某某向被告提出的原告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的投訴。被告先后于2013年12月11日、12月30日派遣勞動保障監察員上門調查詢問且送達了限定日期的調查詢問書。原告的投資人及其他在場人員拒不配合調查,且辱罵被告工作人員。事后也未按調查詢問書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2014年1月13日,被告再次派員上門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原告限期改正提交相關材料。事后原告仍未改正。2014年2月17日,被告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2014年3月5日,被告召開了聽證會。原告投資人參加了聽證會,被告聽取了原告提出的申辯意見。2014年3月26日,被告黃浦人保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于2014年3月26日對原告作出處以罰款人民幣17,000元的第XXXXX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維持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原告仍不服,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均提交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提供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提供的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登記表、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登記書、吳某某身份證復印件、2013年11月原告單位考勤表、付款憑單、勞動合同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立案審批表、2013年12月30日開具的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調查詢問書、2013年12月30日制作的調查筆錄2份、2014年1月13日出具的責令改正通知書、2014年1月13日制作的調查筆錄2份、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2014年2月17日制作的調查筆錄2份、聽證通知書送達回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告知聽證組成人員及申請人權利、義務書、授權委托書、聽證記錄、關于對上海滬西高強度螺栓螺帽廠進行行政處罰的聽證建議、案件處理報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現場執法的攝錄視頻資料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告黃浦人保局具有對其轄區內發生的違反勞動保障監察規定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被告在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調查、事先告知、聽證、決定、送達等程序義務,其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被告出示了調查詢問書、調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執法現場拍攝的視頻等證據,上述有效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實原告具有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被告據此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且處罰適當。原告認為其未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張與庭審查明的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滬西高強度螺栓螺帽廠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上海滬西高強度螺栓螺帽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瑜庭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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