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36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8-20)
(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36號
原告王志華。
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區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志華訴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行為一案中,因原告王志華逾期未交納訴訟費用且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之規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志華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審 判 長 岳婷婷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人民陪審員 陳榮祥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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