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25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8-1)
(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25號
原告陸仁均,*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
法定代表人**,區長。
原告陸仁均不服被告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奉復決字[2014]第18號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陸仁均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陸仁均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陸仁均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陸仁均負擔。
審 判 長 李 欣
審 判 員 侯 俊
人民陪審員 陳炳良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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