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32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8-20)
(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32號
原告徐銀鳳,*生,*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華(系原告徐銀鳳之子),*生,*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政府,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區(qū)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銀鳳訴被告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行為一案中,因原告徐銀鳳逾期未交納訴訟費用且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之規(guī)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銀鳳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 欣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人民陪審員 陳炳良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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