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33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8-20)
(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33號
原告徐銀鳳,*生,*族,住上海市徐**。
委托代理人王志華(系原告徐銀鳳之子),*生,*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區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銀鳳訴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行為一案中,因原告徐銀鳳逾期未交納訴訟費用且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項之規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銀鳳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 欣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人民陪審員 陳炳良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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