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216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8-6)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21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天喜,*生,漢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A(系上訴人朱天喜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長。
委托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天喜因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5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朱天喜的法定代理人A,被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以下簡稱:浦東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祝筱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上海市浦東新區**房屋產權人為朱天喜、A、B,朱天喜戶籍在內。2014年3月13日朱天喜法定代理人向浦東教育局第二教育署就朱天喜小學入學問題進行咨詢。2014年3月19日朱天喜法定代理人到浦東教育局信訪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解決朱天喜小學入學問題。因浦東教育局在其網站上公布的《2014年浦東新區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公示》(以下簡稱:《2014小學招生地段公示》)上朱天喜的戶籍地沒有對口小學,2014年4月3日朱天喜法定代理人再次到浦東教育局信訪辦,要求獲取公平的就學機會。2014年4月9日朱天喜法定代理人通過掛號信以及電子郵件向浦東教育局局長信箱投送信函,同日浦東教育局通過電子郵件對朱天喜法定代理人進行回復稱:經了解,由于你們的住房是商業房改住宅,現甲公司正在和相關部門洽談小孩入學問題,迄今為止還沒有明確的結果,請耐心等待。之后,朱天喜法定代理人又于2014年4月10日浦東教育局領導接待日期間反映情況。朱天喜提起本案訴訟前后,浦東教育局先后提出就讀甲小學(以下簡稱:甲小學)、乙小學(以下簡稱:乙小學)方案征求朱天喜意見。
2014年5月9日,浦東教育局下屬的浦東新區招生辦公室向朱天喜發送《告知書》,告知朱天喜于5月17、18日到乙小學(某校區)報名。
朱天喜原審訴稱,《2014小學招生地段公示》上朱天喜戶籍地址(也是房產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沒有對口的小學。浦東教育局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侵犯了朱天喜合法的受教育權。朱天喜法定代理人自2013年4月起多次走訪浦東教育局相關部門,積極爭取浦東教育局給予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的學額,浦東教育局不予答復和拒絕履行。朱天喜強烈要求參與到本區域內離其戶籍地由近及遠的所有公辦小學招生生源的入學資格排名比較中,保證給予朱天喜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學額。朱天喜為此而精神緊張,故訴請要求:1、判令浦東教育局給予朱天喜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的學位(學額);2、判令浦東教育局賠付朱天喜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3、訴訟費由浦東教育局承擔。
浦東教育局原審辯稱,1、浦東教育局有權制定上海市浦東新區招生計劃、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范圍;2、浦東教育局履行了法定職責,通過網站公開了各小學對應的地段及入學通知,對于朱天喜法定代理人的提問均予以了答復,浦東教育局并非拒絕將朱天喜戶籍劃入對口小學,也并未侵害朱天喜的受教育權;朱天喜戶籍沒有對口小學,其戶籍地編制單元內小學班級規模嚴重短缺;朱天喜戶籍地的住宅從規劃到建成均沒有任何部門向浦東教育局征求有關該住宅建設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設施的意見。朱天喜提出相關申請后,浦東教育局曾先后提出就讀甲小學、乙小學的方案,并將書面通知朱天喜所就讀的小學,故請求駁回朱天喜訴請。
原審認為,浦東教育局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具有按照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招生計劃和相關政策,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范圍等法定職權。因此,浦東教育局有權對朱天喜就讀小學作出具體安排。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4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浦東教育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了2014年浦東新區各小學的招生對口地段以及小學招生入學通知。對于朱天喜法定代理人的來訪和信訪事項,浦東教育局通過口頭形式以及電子郵件作出了回復。雖朱天喜戶籍所在地即房產所在地未被納入公示中的小學招生對口地段,但浦東教育局根據本地區以及朱天喜的實際情況,提出就讀方案征求朱天喜意見,并最終于2014年5月9日安排朱天喜就讀乙小學(某校區),故可以認為浦東教育局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也未侵害朱天喜的受教育權。朱天喜要求浦東教育局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朱天喜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朱天喜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朱天喜訴稱,上訴人戶籍地址沒有被劃分可以對口的入學小學,在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多次信訪走訪過程中,被上訴人沒有給予令人信服的答案;被上訴人在本案一審中安排上訴人就讀乙小學(某校區),但乙小學(某校區)系距上訴人戶籍地址第三近的公辦小學,不符合被上訴人強調“免試就近入學”原則,被上訴人未履行法定職責,上訴人未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學位(學額),故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判令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學位(學額)。
被上訴人浦東教育局辯稱,堅持原審辯稱意見,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根據有關規定在網上對2014年浦東新區小學招生地段進行了公示,對上訴人的信訪等也進行了相應的回復,雖然公示的小學對口地段不包含上訴人所在小區,但被上訴人經統籌安排,根據上訴人小區位置盡量安排就近入學,就近入學并不一定是距離最近的小學,目前被上訴人已安排上訴人就讀乙小學(某校區),該小學距離上訴人戶籍地并不遠且屬比較好的小學,上訴人也已經進行了報名,被上訴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做到了公平、公開、公正,故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作為區教育管理部門,具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的規定,保障適齡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的職責。本案中,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給予其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學位(學額)。根據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交的《2014小學招生地段公示》、《2014年浦東新區小學招生入學通知》、信訪郵件回復內容等證據材料,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已在其官方網站公示了2014年浦東新區各小學的招生對口地段以及小學招生入學通知,針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的來信來訪也予以了回復。雖然被上訴人在最初作出的《2014小學招生地段公示》上小學對口地段中沒有上訴人戶籍地,但被上訴人下屬浦東新區招生辦公室在原審審理中向上訴人發放了《告知書》,已安排上訴人就讀乙小學(某校區),故被上訴人辯稱其已根據其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招生計劃和相關政策、并已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保障上訴人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意見,可予采信。被上訴人指定上訴人就讀乙小學(某校區)尚屬就近入學的合理范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按照學校離家距離從近到遠順序給上訴人安排入學不符合“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安排上訴人就讀乙小學(某校區)的行為未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的意見,缺乏依據,難以支持。綜上,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難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朱天喜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欣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代理審判員 周 建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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