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17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8-13)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1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為永,*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為永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行政行為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20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徐為永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徐為永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徐為永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徐為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欣
審 判 員 侯 俊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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