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30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7-25)
(2014)黃浦行初字第300號
原告張林妹。
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委托代理人柯順利。
委托代理人王彥。
原告張林妹訴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保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林妹,被告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柯順利、王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人保局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第026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對原告張林妹要求獲取“辦理張林妹社會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申批程序的信息”的申請,作出答復:經審查,因被告未制作、未獲取該信息,故無法提供。
原告張林妹訴稱,被告所作答復明顯不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應當審批而卻行政不作為,被告未盡調查義務,也未向原告告知應公開機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故請求法院確認被告的上述答復違法。
被告市人保局辯稱,被告的職權只是對提前退休的情形進行審批,而原告到達50周歲退休年齡,由其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養老待遇,無需審批,故被告所作答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市人保局收到原告張林妹要求獲取辦理原告社會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申批程序的信息的申請,被告審查后,認為原告年滿50周歲退休年齡即可申領養老金,無需經過被告的退休審批,被告也實際沒有進行審批,為此被告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第026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內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滬府復字(2014)第97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的被訴答復。原告仍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014)第026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滬府復字(2014)第9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養老金核定表等材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勞社部發(1999)8號文的相關規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可予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具有受理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職權。本案中,原告申請要求獲取其退休申批程序的相關信息,被告經審查后認為,原告到達退休年齡后無需被告進行退休審批,故被告未制作及獲取過原告申請的信息。被告就此所作的被訴答復,于法并無不當。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應當對原告進行退休審批的相應依據,原告也認可被告實際并未審批的事實,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予支持。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林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張林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 偉
代理審判員 陳佳瑩
人民陪審員 肖 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錢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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