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9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4-22)
(2014)浦行初字第98號
原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永康。
委托代理人曹志龍,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妍,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被告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莊少勤。
上述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偉。
上述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艷梅。
第三人上海八仙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培明。
委托代理人孫根清。
委托代理人黃志民,上海市信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東房地產公司)訴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土局)要求撤銷房屋登記行政訴訟一案,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查,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因上海八仙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仙發展公司)與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院依法將其追加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并于2014年4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浦東房地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志龍,被告市住房局和市規土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偉、張艷梅,第三人八仙發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根清、黃志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5年6月22日,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受理了第三人八仙發展公司的變更權利人名稱的變更登記申請,于2005年7月20日向八仙發展公司核發了滬房地浦字(2005)第078049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以下簡稱被訴產證),該證記載:權利人:八仙發展公司,房地坐落:東建新村XXX-XXX號底層,土地使用權來源:劃撥,用途:住宅用地,地號:浦東新區濰坊新村街道305坊8丘,宗地(丘)面積:13938;22號底層建筑面積:161.30平方米,23號底層建筑面積:161.30平方米,24號底層建筑面積:161.00平方米,25號底層建筑面積:646.00平方米,房屋類型及用途:店鋪;以上合計建筑面積1129.60平方米。
兩被告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及依據:1、房地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證明第三人八仙發展公司于2005年6月20號向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填寫的是變更登記的申請表;2、關于同意上海八仙(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八仙集團公司)變更為上海八仙副食品公司及下屬10家報賬制單位企業名稱變更、6家報賬制單位歇業的批復、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兩份、關于同意上海八仙副食品公司改制為有限公司的批復、八仙集團公司章程、八仙發展公司章程、權利人變更為八仙發展公司的清單,證明八仙集團公司名稱變更為八仙副食品公司,后又改制為八仙發展公司,工商部門對以上兩次名稱變更進行核準,東建新村XXX-XXX號底層房屋的權利人由八仙集團公司變更登記為第三人八仙發展公司;3、地籍號確認通知單、受理項目處理意見通知單,證明被訴產證涉及房屋所在地屬于劃撥用地,不需要補地價;4、契稅免稅證、滬房地浦字(2001)第132273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以下簡稱第132273號產證),證明權利人名稱變更免交契稅,原權利人為八仙集團公司;5、收件收據、登記審核表,證明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于2005年6月22日收件,同年7月11日初審,同年7月20日終審核準,并向第三人八仙發展公司核發了被訴產證;6、《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2002年10月31日頒布)》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作為兩被告的職權依據、程序依據和法律適用依據。
原告浦東房地產公司訴稱,1996年5月30日,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向原告出具《面上直管公房經營授權書》,將本市浦東新區東建新村XXX號XXX室東、103室西及東建新村XXX號XXX、XXX、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授權給原告經營。1999年9月21日原告下屬的上海市浦東新區公房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根據《關于菜場、副食品零售行業房產劃轉的協調意見》精神,將八仙集團公司承某的部分國有直管房產劃轉為八仙集團公司所有,共五處房產,建筑面積為3522.94平方米,其中東建新村XXX-XXX號底層915.83平方米,不包括系爭房屋,系爭房屋也一直由案外人承某。但八仙集團公司2001年11月申請房地產登記時,竟將系爭房屋與其他房屋一并進行房地產登記,被告據此核發了第132273號產證。2005年7月20日,被告根據第三人的申請進行變更登記,核發了被訴產證。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第132273號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被訴產證系依據上述產證進行的變更權利人名稱的登記,理應予以撤銷。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于2005年7月20日核發給第三人八仙發展公司的被訴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
原告當庭出示以下證據:1、《面上直管公房經營授權書》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地局關于進行盤活工商企業國有房地產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證明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自1996年6月1日起將坐落在浦東新區范圍內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積XXXXXXX平方米、價值人民幣4,013,363,451元和特種資金形成的資產價值25123萬元授權給原告經營;原告可憑房產授權經營通知書向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申領《房地產權證》,原告在授權經營期間,可以出售、出租、入股、聯營、置換等多種形式盤活增值,其收益歸原告所有,其中包括系爭房屋,原告具有本案起訴的訴訟主體資格;2、被訴產證,證明八仙發展公司在申請房地產登記時,并非依據《菜場、副食品零售行業房產劃轉協議書》就東建新村XXX-XXX號底層915.83平方米申領房屋產權登記,而是取得了建筑面積為1129平方米的被訴產證,其中包括應屬于原告的系爭房屋,被告核發被訴產證依據的事實有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3、關于浦東新區東建新村XXX-XXX號底層房屋相關情況的復函,證明市住房局出具復函,說明由于劃轉協議及清冊中未詳細載明八仙集團承某房屋的部分,致使其錯誤取得了22-25號底層全部房屋的產權證;2005年又通過變更登記錯誤取得被訴產證;4、民事判決書及民事裁定書,證明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所有權確認糾紛,要求確認原告系系爭房屋的權利人,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了(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626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原告系該五套房屋的房地產權人。八仙發展公司上訴后,終審法院認為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撤銷了一審判決,原告遂提起行政訴訟;5、(2013)浦行初字第188號行政判決書,證明原告就第132273號產證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均支持原告訴請,確認上述行政行為違法;6、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兩份,證明第三人由之前主體變化而來,系名稱變更。
被告市住房局和被告市規土局共同辯稱,被訴產證系根據第132273號產證進行的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被告根據規定收取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作出變更登記,不屬于應當撤銷的情形。被訴產證如果撤銷會造成權利真空狀態,不利于房屋權利歸屬的解決。原告應當對劃轉協議進行訴訟,在相關部門對本案涉及房屋面積進行明確后,被告再進行相應的登記。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第三人八仙發展公司述稱,被訴產證并非是對第132273號產證的變更登記,兩個產證是基于兩個不同的行政行為發生的,且第三人八仙發展公司系上海八仙副食品公司改制后創辦的企業,屬于新設立的公司,第三人與八仙集團公司是兩個獨立的公司。被訴產證是根據黃浦區國資委的文件對改制企業進行資產處置后辦理的,被訴產證涉及的房屋用于償還改制企業職工的補償錢款才劃入第三人資產內,因房屋變現困難,所以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同時,原告訴請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第三人認為,原告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駁回原告訴請。
第三人出示以下證據:1、上海新世界(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原上海八仙副食品公司改制中涉及房產處置和登記的有關情況說明》,證明八仙集團公司通過行政劃撥取得涉案房屋,2005年后公司改制,黃浦區因改制將涉案房屋進行處置,用于抵償改制職工的補償金;2、《關于上海八仙副食品公司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通知》,證明政府主管部門對改制企業整體資產(包括涉案房屋)評估結果予以確認;3、《關于上海八仙副食品公司改制時資產處置的批復》,證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對改制企業的整體資產處置方案,同意將改制企業的部分資產抵付改制企業職工補償金;4、《關于同意上海八仙副食品公司改制為有限公司的批復》,證明依照政府主管部門批復收回或處置改制企業的全部資產后以零置換的形式轉讓給經營者,經營者自籌資金組建新公司;5、《產權轉讓交割單》,證明改制企業零置換;6、《上海市產權交易合同》,證明改制前的全部資產抵付職工補償金后剩余資產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收回,改制前企業的債權債務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享有和承擔,同時證明前后企業是不同性質的企業;7、工商登記資料,證明八仙發展公司因原國有企業改制由36名自然人出資650萬元組建而成,八仙發展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沒有承繼或占有原改制企業的任何資產,第三人完全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新公司,和八仙集團公司沒有任何關系;8、《上海市契稅納稅申報表》,證明本案被訴產證系因企業改制發生的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并非單純的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9、《契稅免稅證》,證明事實同上;10、市住房局的說明,證明市住房局已經不再將復函作為證據。
經庭審質證,對被告的法律依據,原告無異議,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撤銷被訴產證。對被告提供的證據,原告認可真實性,但表示不認可證明內容,原告認為變更登記的基礎已經被確認違法,變更登記理應予以撤銷。第三人對被告的證據及依據均無異議,但認為不是單純的名稱變更,是根據政府批文發生的所有權變更。
對原告的證據,被告認為證據1、2、3、4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證據5認為,兩份行政判決書中已經確認系劃轉協議對面積未予明確,原告應就劃轉協議進行訴訟,對證據6無異議。第三人對原告的證據1、2、4、5、6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原告系所有權人,被訴產證系根據企業改制后登記,不能認為第132273號產證違法就推出被訴產證違法的結論,名稱變更是企業改制中一個方面,不能斷章取義;對證據3,該出函主體已經明確不作為證據,原告不能再作為證據出示。
對第三人的證據,原告認為,對證據1、5、8、9真實性無異議,但關聯性和證明內容有異議,與事實不符,名稱變化并未變更法人的獨立性,是名稱變更而非權屬變更,對證據2、3、4、6認為與本案無關聯性,第132273號產證已經被確認違法,被訴產證理應予以撤銷,對證據10無法判明真偽。被告認為,第三人的證據與被告重合的證據應當以被告證明目的為準,對其他證據,認為與本案無關聯性。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26日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受理了八仙集團公司的房地產登記申請,于2001年12月27日核發了第132273號產證。該證記載:權利人:八仙集團公司,房地坐落:東建新村XXX-XXX號,土地權屬性質:國有,用途:住宅,地號:浦東新區濰坊街道305坊8丘,共用面積:807平方米;房屋所有權性質:其他,建筑面積1129.60平方米。2005年6月20日,第三人八仙發展公司向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交材料要求辦理本市浦東新區東建新村XXX-XXX號底層變更登記,權利人名稱由八仙集團公司變更為八仙發展公司。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于同年6月22日收件,并于同年7月11日初審,7月20日終審同意將被訴產證核發給第三人八仙發展公司,登記日為2005年6月22日,同時將第132273號產證收回注銷。
另查明,本院(2013)浦行初字第188號行政判決書于2013年10月14日判決認為:根據相關劃轉協議,八仙集團公司劃轉取得的東建新村XXX-XXX號底層店鋪建筑面積是915.83平方米,而東建新村XXX-XXX號底層店鋪實際建筑面積為1129.60平方米,在兩者出入較大的情況,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將1129.60平方米全部登記在八仙集團公司名下,本院認為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第132273號產證的主要事實不清,因該產證已被注銷,故判決確認該核發產證行為違法,并經二審判決維持。
本院認為: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兩被告作為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故兩被告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核發房地產權證的法定職權。機構變更后,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的職權由兩被告承繼。
本案中,第三人向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交變更登記申請,僅針對權利人名稱變更,其他登記信息并無實質變化。受理機關據此進行了審核,向第三人核發了被訴產證,并將第132273號產證收回注銷。既然核發第132273號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那么被訴產證理應予以撤銷。對于第三人主張,被訴產證系根據相關政府文件進行的所有權移轉的登記,從第三人申請變更登記時提供的材料來看,并不能證明上述主張,故對第三人該主張,本院不予采納。若第三人認為涉案房屋系根據政府文件進行處置應為其所有,可以另行通過其他合法途徑主張。另,兩被告在涉案房屋權屬得以明確后,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權利人的申請,及時予以登記。綜上,原告要求撤銷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作出的核發被訴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之訴請,于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的向第三人上海八仙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核發滬房地浦字(2005)第078049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登記日為2005年6月22日)的具體行政行為。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告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錢文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衛佳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