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閘行初字第30號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4-6-16)
(2014)閘行初字第30號
原告陳永根,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閘北區……
委托代理人葉建民(陳永根之子),住上海市寶山區……
委托代理人劉寧,上海尚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住所上海市閘北區……
法定代表人安路生,職務區長。
委托代理人鄭劉銘,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董敏,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閘北區……
法定代表人陳必華,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維洲,上海市閘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陳永根不服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閘北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文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證據和依據。因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閘北房管局)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本院依法通知閘北房管局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永根及其委托代理人葉建民、劉寧,被告閘北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鄭劉銘、董敏,第三人閘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維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閘北區政府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滬閘府房征補[2014]035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下簡稱征收補償決定),決定如下:1、房屋征收部門(即第三人)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被征收人(即原告),產權調換房屋地址:本市寶山區……。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同被征收房屋補償金人民幣760885.4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結算差價,被征收人需支付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差價款255686.2元;2、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該地塊補償方案,給予被征收人異地購房補貼170000元、無未經登記建筑獎勵30000元,以及搬家費、設施設備移裝費等費用;3、被征收人(含房屋使用人)應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15日內搬遷至上述產權調換房屋地址,并將被征收房屋騰空,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閘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辦理補償和移交手續。
原告陳永根訴稱,經法院判決書確認,……前門瓦平房(含閣樓)的產權歸原告所有,房屋建筑面積為30.16平方米。1999年3月,原告辦理了房地產登記,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15.31平方米,附記中記載閣一只14.85平方米。2013年6月25日,被告對房屋進行征收,僅同意對產證記載面積15.31平方米進行補償,被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未組織聽證會,評估機構的選定未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評估報告未送達原告,未安置原告就近市區房源,剝奪原告申請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的權利,因此,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有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滬閘府房征補[2014]035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閘北區政府辯稱,……房屋在征收決定范圍內,因原告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第三人報請被告作征收補償決定。被告受理后,召集征收雙方調解未成,被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該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人閘北房管局的參訴意見與被告一致,請求法院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本院經審理查明:本市閘北區……東半間房屋(下簡稱被征收房屋)系私房,類型為舊里。1997年3月,經本院判決確認,被征收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1999年,原告申報取得了被征收房屋的滬房地閘字(1999)第002626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該房地產權證記載了房屋建筑面積15.31平方米,附記欄記載“閣一只14.85㎡”。被征收房屋在冊戶籍登記為2戶4人,即戶主一陳永根、葉建民、葉正高;戶主二杜紅玉。
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滬閘府房征[2013]003號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位于該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內,房屋征收部門為第三人。第三人委托上海市閘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截至2013年11月21日,房屋征收范圍的簽約率為93.94%,符合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90%的生效條件。上海申楊房地產土地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2013年6月25日為估價時點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為每平方米21560元,征收范圍內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單價為每平方米21800元。2013年7月31日,原告簽收了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分戶報告、居住困難對象認定表格等材料。原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估、鑒定,也未書面申請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第三人申請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對被征收房屋評估分戶報告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估價報告基本規范,評估價格基本合理。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第三人核定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333758元、價格補貼100127.4元、套型面積補貼327000元,合計貨幣補償款760885.4元。另第三人給予原告異地購房補貼170000元、無未經登記建筑獎勵30000元。因第三人與原告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第三人于2013年12月23日報請被告作征收補償決定。被告于同年12月25日向原告留置送達了征收補償決定報告、調解會通知、產權調換房屋分套估價報告,并于同年12月26日、2014年1月5日兩次召集原告、第三人進行調解,原告均未參加。被告在核實了相關的材料,查清了相關事實后,認定第三人提出的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安置原告本市寶山區……,建筑面積85.57平方米,價值1016571.6元并結算差價的具體安置方案合法、適當,遂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規范及征收范圍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滬閘府房征補[2014]035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于同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戶,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
以上事實,有被告提供的關于對……陳永根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報告、產權調換房屋分套估價報告單、調解會通知及送達回證、調解筆錄、征收補償決定、照片、滬閘府房征[2013]003號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公告、滬房地閘字(1999)第002626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上海市國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征收評估分戶報告、居住困難對象認定申請表格及送達回證、戶口簿、上海市房屋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申請表格及委托書、上海市房屋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征詢單及送達回證、談話筆錄、看房單、滬房地寶字(2014)第001635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上海市國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征收評估分戶報告的鑒定結果報告,以及原告提供的(1997)閘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房地產轉讓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及附件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被告作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管理部門,具有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資格。2013年6月25日,被征收房屋被納入房屋征收范圍。因原告與第三人就征收補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第三人報請被告作征收補償決定。被告受理后,將相關材料送達原告,組織原告與第三人進行調解未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原告以及在征收范圍內公示,補償決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征收補償決定記載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評估單價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等事實,被告均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原告提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應為30.16平方米一節,根據滬房地籍(1996)489號《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的規定,閣樓不屬于計算房屋建筑面積的范圍。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明確記載建筑面積為15.31平方米,被告依據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無不當,也未違反相關的規定。原告要求將附記的閣樓計入建筑面積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被告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滬閘府房征補[2014]035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陳永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杜敏仙
審 判 員 孫 迪
人民陪審員 畢曉瑩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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