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閔行初字第61號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4-7-4)
(2014)閔行初字第61號
原告白世橋。
被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閔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葉寶法。
原告白世橋要求被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閔行分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同時表示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經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本院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白世橋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蔡 云
審 判 員 張秋萍
人民陪審員 王志云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書 記 員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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