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85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7-3)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8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林山。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惠珍。
上列兩位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鎮長。
委托代理人**。
上訴人吳林山、胡惠珍因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0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吳林山、上訴人吳林山和胡惠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川沙新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4月27日,川沙新鎮政府就吳林山反映的某村村莊改造中“房屋動遷補償安置不合理”的信訪問題作出了《信訪事項書面答復意見書》,吳林山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該府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信訪事項復查告知書》,載明:關于要求公開當時的老房評估和結算清單的訴求,請向被申請人提出。若認為在老宅拆遷過程中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2014年1月8日吳林山、胡惠珍寫信給川沙新鎮政府信訪辦,信中表示收到川沙新鎮政府2013年4月27日的《信訪事項書面答復意見書》所給予的答復,要求將經其簽字確認的評估報告以及結算清單公開,給吳林山、胡惠珍過目,并要求川沙新鎮政府為答復意見書中的不實之詞向其公開賠禮道歉。川沙新鎮政府收到上述信件后,認為屬于來信來訪,因吳林山、胡惠珍信訪事項已經經過復查程序,故未給予吳林山、胡惠珍書面答復。吳林山、胡惠珍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川沙新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將其原坐落于某鎮某村某隊某宅某號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的評估報告和結算清單公開給吳林山、胡惠珍。
原審認為,吳林山、胡惠珍起訴川沙新鎮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向川沙新鎮政府提出過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吳林山、胡惠珍認為其在2014年1月8日郵寄給川沙新鎮政府的信件屬于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從信件的主要內容看,系吳林山、胡惠珍對川沙新鎮政府2013年4月信訪答復的回復,并沒有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內容。從形式上說,也不符合申請書的基本形式,未包含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事項、申請的事實與理由等申請的必備要件,故川沙新鎮政府將其理解為吳林山、胡惠珍的重復信訪行為并無不當。如吳林山、胡惠珍要求川沙新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向其公開涉案房屋的評估報告和結算清單,其應另行向川沙新鎮政府提出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申請,川沙新鎮政府方能啟動履行法定職責的程序。故現吳林山、胡惠珍提起訴訟要求川沙新鎮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吳林山、胡惠珍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吳林山、胡惠珍負擔。吳林山、胡惠珍不服,上訴至本院。
上訴人吳林山、胡惠珍上訴稱:其要求被上訴人川沙新鎮政府公開評估報告以及結算清單,該申請內容清楚。現被上訴人未依法向上訴人公開評估報告以及結算清單,系行政不作為,其應當根據申請履行法定職責。原審法院不應在申請形式上苛求上訴人。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川沙新鎮政府辯稱:上訴人吳林山、胡惠珍要求公開評估報告以及結算清單,實系對新農村改造第一期工程的問題反映。2013年初,上訴人就上述問題進行信訪,被上訴人于2013年4月作出答復,經復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對該信訪事項已信訪終結。上訴人2014年1月8日的申請系來信來訪,并非申請履行法定職責,且被上訴人已對上訴人進行了口頭解釋,履行了相應法定職責。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吳林山、胡惠珍申請被上訴人川沙新鎮政府公開評估報告以及結算清單,被上訴人具有依法處理上訴人要求的行政職責。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申請后,按來信來訪處理,對上訴人進行了解釋說明,并無不當。現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行政不作為,要求被上訴人履行法定職責,但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關于房屋動遷補償不合理的問題已作了回復,故上訴人的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吳林山、胡惠珍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可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吳林山、胡惠珍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代理審判員 周 建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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