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61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7-16)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6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孟衛。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白少康。
上訴人孟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4)靜行初字第4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孟衛于2013年11月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申請,要求獲取“《關于集中開展門弄號牌整頓工作的實施方案》(滬公發[2006]89號);文號:滬公發(1999)79號和滬公發[2006]89號”的政府信息。孟衛對申請公開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為“我在你局官網上查詢不到上述二個規范性文件,請提供網址,發送至haihua@sina.cn”。市公安局當日出具了收件回執。2013年11月19日,市公安局作出編號為SHGASHWXXXXXXXX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內容為:孟衛,本機關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了您要求獲取名稱:《關于集中開展門弄號牌整頓工作的實施方案》(滬公發[2006]89號);文號:滬公發(1999)79號和滬公發[2006]89號;其他特征描述:我在你局官網上查詢不到上述二個規范性文件,請提供網址,發送至haihua@sina.cn的申請。現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答復如下:經審查,您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現將該政府信息提供給您。市公安局將該答復及公開的文件于當日發送至孟衛提供的電子郵箱。孟衛不服該答復,向公安部申請行政復議,公安部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孟衛仍不服,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市公安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孟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表述為“《關于集中開展門弄號牌整頓工作的實施方案》(滬公發[2006]89號);文號:滬公發(1999)79號和滬公發[2006]89號”。市公安局據此申請以郵件方式向孟衛公開了兩份文件,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至于孟衛訴稱中所提其要求申請公開的是兩個文件的網址,僅是其對于涉案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并非是涉案信息的名稱與文號。孟衛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孟衛的訴訟請求。孟衛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孟衛上訴稱:其向被上訴人申請獲取依法應主動公開的《關于集中開展門弄號牌整頓工作的實施方案》(滬公發[2006]89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的網址,被上訴人將相關文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上訴人,并未提供主動公開的網址。原審判決對《關于集中開展門弄號牌整頓工作的實施方案》(滬公發[2006]89號)依法屬于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審查和認定,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即認定《關于集中開展門弄號牌整頓工作的實施方案》(滬公發[2006]89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違法。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市公安局2013年11月4日收到上訴人孟衛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同月19日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行政主體適格,執法程序合法。上訴人孟衛向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名稱為“《關于集中開展門弄號牌整頓工作的實施方案》(滬公發[2006]89號);文號:滬公發(1999)79號和滬公發[2006]89號”。被上訴人市公安局經審查,認定上訴人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告知將該信息提供給上訴人,并以上訴人要求的電子郵件方式將相關政府信息送達。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孟衛認為其僅要求獲取被上訴人依法應主動公開的《關于集中開展門弄號牌整頓工作的實施方案》(滬公發[2006]89號)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的網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申請獲取的信息依法屬于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審查和認定錯誤,故要求確認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認定《關于集中開展門弄號牌整頓工作的實施方案》(滬公發[2006]89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違法。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對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經過合法性審查后,判決駁回孟衛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上訴人孟衛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孟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健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代理審判員 訾莉娜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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