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12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7-14)
(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12號
原告上海文藝大一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上海景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政府,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區(qū)長。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松江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志君,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上海文藝大一印刷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政府收回國有建設(shè)用地使用權(quán)具體行政行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上海文藝大一印刷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上海文藝大一印刷有限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文藝大一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上海文藝大一印刷有限公司負擔(dān)。
審 判 長 李 欣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人民陪審員 趙建華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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