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07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6-26)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0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繼華。
委托代理人陳康美。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靜安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蕙良。
委托代理人黃虓,上海市捷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繼華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4)靜行初字第6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繼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康美,被上訴人上海市靜安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黃虓到庭參加訴訟。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趙繼華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繼華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趙繼華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趙繼華負擔,準予免繳。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沈 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