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26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6-3)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2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計橋。
委托代理人韋娟。
委托代理人曾君。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兩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偉。
兩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張艷梅。
上訴人計橋因房屋登記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2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計橋及其委托代理人韋娟、曾君,被上訴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土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偉、張艷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計橋的伯父計博仁系本市浦東新區某弄某號某室房屋(以下簡稱:某室房屋)權利人。2013年1月5日,計博仁死亡。2013年10月18日,計橋至市住房局、市規土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某室房屋的遺贈轉移登記,并提交了計博仁身前于2008年2月4日自書遺囑一份,主要內容為將上述房屋由其侄子即計橋繼承。登記機關當日出具申請登記文件補正書,要求計橋補充提交相關文件材料。2013年11月15日,計橋補充提交材料至登記機關,并要求辦理某室房屋遺贈轉移登記,登記機關以計橋提交的材料中缺少遺囑公證文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為由,拒絕受理計橋的申請。計橋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登記機關辦理某室房屋遺贈轉移登記,即將某室房屋權利人轉移登記為計橋。
原審認為,計橋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遺贈轉移登記,應當符合《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本案中,計橋僅提交了遺囑,缺少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不符合《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以及2009年7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第3.2.13.2條關于辦理房地產遺贈轉移登記的相關規定,登記機關據此不予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并無不當。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計橋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計橋負擔。計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計橋訴稱,上訴人伯父計博仁生前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弟弟都先于其去世,上訴人系計博仁唯一的親戚,由上訴人照顧其生活起居。計博仁身前自書遺囑表明由上訴人繼承某室房屋。計博仁去世后,上訴人接受該遺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合法有效。同時,上訴人向公證機關提出公證申請未果。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市住房局、市規土局提供了遺囑原件,被上訴人不予辦理產權登記違法。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市住房局、市規土局辯稱,上訴人要求辦理房地產遺贈轉移登記,未向被上訴人提交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不符合《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和《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的規定,被上訴人不予辦理正確。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被上訴人市住房局、市規土局對本市房地產登記申請具有審核并核發房地產權證的法定職責。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身份證明;(三)房地產權證書;(四)證明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文件;(五)根據登記技術規范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另,《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第3.2.13條規定,因房地產繼承或遺贈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二)身份證明(復印件);(三)房地產權證書(原件);(四)繼承的需提交繼承權公證文書,遺贈的需提交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五)地籍圖(原件二份);(六)房屋平面圖(原件二份);(七)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同時,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第B.0.16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事實申請相關房地產登記的繼承文書、受遺贈文書應當經過公證,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相關房地產的繼承、受遺贈事實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因受遺贈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的,除提交書面遺囑以外,還需提交相應的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或人民法院確認房地產受遺贈事實的生效法律文書。本案中,上訴人在要求辦理某室房屋房地產遺贈轉移登記的申請中,就某室房屋接受遺贈的事實僅提交了書面遺囑,而未能提交上述規定的其他文件,因此,被上訴人經審查后以上訴人提交材料不全,不符合房地產登記規定,決定不予辦理,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計橋要求被上訴人辦理房屋遺贈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計橋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岳婷婷
審 判 員 李思國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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