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56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6-10)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5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金全民。
委托代理人A(系上訴人金全民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劉軍明,上海永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良軍,上海永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金全民因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金全民的委托代理人A,被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浦東規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劉軍明、徐良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金全民(戶)房屋坐落于本市浦東新區某村某宅某號,該戶宅基地所屬的集體土地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用于上海國際旅游度假核心區二、三期地塊土地儲備項目。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批準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由上海市浦東新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浦東房屋征收中心)具體實施補償工作。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8日。金全民(戶)有證面積為298.24平方米,在冊戶口有7人:金全民、B、A、C、D、E、F,可申請建房總人口認定為10人(F系獨生,增計1人,E獨生且大齡,增計2人),均按農民標準計算,可補應建未建建筑面積101.76平方米,最終認定該戶的有證面積為400平方米。金全民與B系夫妻關系,A和D系上述二人之子女。A與C原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10年離婚),F系上述二人之子。E系D之女。A持有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紙制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金全民(戶)未能在簽約期限內與浦東房屋征收中心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浦東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7月3日送達滬浦房征補(2013)第(052)號具體補償方案,經上海百盛房地產估價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百盛土地估價有限責任公司評估,金全民(戶)房屋270.96平方米有證建筑面積的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為人民幣873元/平方米,27.28平方米有證建筑面積的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單價為444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權基價為1,350元/平方米,價格補貼為500元/平方米,金全民(戶)應得房屋貨幣補償款為988,660.4元。另根據《上海國際旅游度假核心區二、三期地塊土地儲備項目征地居住房屋補償實施口徑(適用于川沙新鎮除六灶社區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口徑》)的相關規定,凡世居農民人均安置面積不足32平方米的,按人均32平方米托底安置(不結差價),現照顧按該地塊小高層安置基價3,750元/平方米結算,故對低于人均120,000元(3,750×32)的,不足部分予以補足。金全民(戶)核定安置10人,貨幣補償款為1,200,000元。浦東房屋征收中心以產權房屋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房為本市浦東新區甲處、乙處、丙處、丁處、戊處。安置房總價為1,283,535.81元,與金全民(戶)進行產權房屋調換后,該戶還應支付房屋調換差價款83,535.81元。A持有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紙制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面積為80平方米,根據《口徑》,浦東房屋征收中心給予金全民(戶)一次性營業執照變更補償2,500元,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為28,000元(350×80),裝修補償費為163,568元,附屬設施補償費為79,082元,無證面積109.71平方米,補償無證建筑面積舊材料回收費為10,000元。兩相抵扣后,浦東房屋征收中心應當支付金全民(戶)199,614.19元,并將另行按規定支付金全民(戶)設施、設備及貨物搬遷費、搬家補助費和設備遷移費。
浦東房屋征收中心要求金全民(戶)在2013年7月13日前答復是否接受具體補償方案,金全民(戶)逾期未答復。浦東規土局于2013年7月10日、7月15日兩次召集金全民(戶)與浦東房屋征收中心進行協調,均因該戶未到會,致協調未果。
2013年7月17日、7月19日浦東房屋征收中心兩次對金全民(戶)實施補償,并要求金全民(戶)在實施補償之日起十五日內搬離,期滿后金全民(戶)拒絕接受補償。2013年8月6日,浦東房屋征收中心向浦東規土局提出報告,報請該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浦東規土局經審核,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滬浦征地責令[2013]第24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交地決定),責令金全民(戶)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搬離浦東新區川沙新鎮某村某宅某號,交出土地,搬至本市浦東新區甲處、乙處、丙處、丁處、戊處。A不服,向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滬規土資復(決)字(2013)第103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浦東規土局作出的被訴交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金全民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撤銷被訴交地決定。
原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浦東規土局依法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房屋進行補償和作出被訴交地決定的法定職權。
浦東規土局根據金全民(戶)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審核表、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等綜合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有證建筑面積,按照面積計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口徑》標準,故浦東規土局按照《口徑》標準對金全民(戶)予以補足,并以價值標準房確定浦東房屋征收中心與該戶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其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根據《口徑》規定,未婚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面積,應安置人口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可照顧計配偶1人,故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獨生子女,可以增計2人,因到征地補償時點F未到法定婚齡,故金全民關于F應當按照大齡未婚照顧增計2人計算的主張,不予采納。關于上海##園林綠化專業合作社的補償安置,該合作社成立時間早于征地補償時間節點,應予補償,由于金全民此前未向浦東房屋征收中心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遺漏補償,浦東規土局在原審庭審中承諾按照《口徑》規定對金全民(戶)予以補足,在結算時一并處理,予以準許。金全民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經詢問,金全民表示不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對于金全民認為其已委托A,浦東規土局將相關材料送達金全民即屬無效的說法,不予采納。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金全民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金全民負擔。判決后,金全民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金全民訴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滬[浦]征地告[2012]第165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違反《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被上訴人浦東規土局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未依法行使監督和管理的法定職責。被上訴人發布的滬[浦]征地補告[2013]第014號征地補償方案公告遺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員的數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等重大事項,應屬違法。被上訴人發布的滬[浦]征地房補[2013]第004號征地房屋補償方案違反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且涉嫌造假、瞞報數據等違法行為,以該方案進行的補償均系違法。上訴人查閱同基地其他158戶的補償結果后發現存在超《口徑》超法律的補償,有違公平、公正原則。被上訴人用晨陽西路房源作為安置房違反法律規定,評估公司不具有認定安置房價格的法定資格及權限,浦東房屋征收中心用于安置的房源與上訴人宅基地房源的土地使用權基價不同。被上訴人提供的公告等照片存在偽造嫌疑,缺少了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和確定評估機構公示表的公告照片。金岳才的說明可以證實四份談話筆錄是虛假的,有過接觸不代表進行過協商。被上訴人未提供滬府土(2012)670號文中提及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等材料,亦未在基地內公告建設用地批準書及拆遷許可證。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浦東規土局辯稱,被上訴人具有作出被訴交地決定的法定職權。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金全民(戶)有證面積正確,并對該戶進行了足額補償,符合基地《口徑》。被訴交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浦東規土局仍以一審時已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職權、事實、法律和程序方面的證據、依據證明其作出被訴交地決定的行政行為合法。本院就被訴交地決定進行了全面審查,并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舉、質證意見后查明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暫行規定》第五條等規定,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責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被上訴人浦東規土局具有作出被訴交地決定的職權。
《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征地房屋補償應當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按戶進行補償。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宅基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經依法得到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責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本案中,浦東房屋征收中心作為征地事務機構根據上訴人金全民(戶)的《上海市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附圖、《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用地批準書》、《關于金全民(戶)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積情況的說明》、《建筑面積計算明細表》、可申請建房基本情況說明等文件的記載,認定該戶有證建筑面積400平方米正確,上訴人金全民對此亦無異議。浦東房屋征收中心核定上訴人戶應安置人口為10人,以上海百盛房地產估價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百盛土地估價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評估分戶報告單》及相關營業執照等為依據,結合《口徑》的規定,最終計算出上訴人戶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一次性營業執照變更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等款項,并以產權房屋調換方式提供本市浦東新區甲處、乙處、丙處、丁處、戊處五套產權房屋對上訴人戶進行補償,由該中心支付差價款,并無不當。被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滬浦房征補(2013)第(052)號《具體補償方案》及送達回證、《入戶通知書》、《征地房屋補償協調會議通知》、《實施補償的通知》及送達回證等證據材料可以證實,上訴人戶與浦東房屋征收中心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浦東房屋征收中心向上訴人戶作出具體補償方案后,上訴人戶逾期未答復,被上訴人組織雙方進行協調,因上訴人戶未參加,致協調未果。被上訴人查明了浦東房屋征收中心對上訴人戶予以補償、具體補償方案并不違反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的規定,上訴人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且拒不交出土地的事實,依據《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被訴交地決定,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亦無不當。
被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上海百盛房地產估價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百盛土地估價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征收房屋“投票”確定估價機構結果表及確定估價機構結果公示及照片等證據可以證實選定的評估機構具有對房地產進行評估的資質!渡虾H旅游度假核心區二、三期地塊土地儲備項目基地增補房源清單》顯示晨陽西路房屋系該基地的安置房源。故本院對于上訴人針對評估公司及晨陽西路房源提出的異議,不予采信。滬府土(2012)670號文系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批準文件,其中提及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等材料不屬本案合法性審查范圍。滬[浦]征地告[2012]第165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滬[浦]征地房補[2013]第004號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等文件的合法性亦不屬本案審查范圍。另,原審法院準許被上訴人按照《口徑》規定對上訴人戶上海##園林綠化專業合作社進行補償的意見正確,本院予以認可,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金全民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金全民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欣
審 判 員 侯 俊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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