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87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6-10)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8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嚴德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述兩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商凌飛。
上述兩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曉瑩。
第三人張愛華。
委托代理人雷華。
上訴人嚴德富因房屋登記一案,不服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2014)長行初字第1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嚴德富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嚴德富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嚴德富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代理審判員 周 建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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