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85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6-12)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8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玉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立強。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上訴人李玉嬋因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4)虹行初字第3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本市海南路XXX弄XXX號系李玉嬋租賃的公有房屋,房屋類型舊里,房屋用途居住,居住面積28.6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積44.05平方米。該戶在冊戶口七人,即李包德、李雪玲、黃艷君、李包永、李晟龍、周海艷、李包全,李玉嬋戶籍不在該承租房屋內。因本市虹口區舊城區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虹口區政府)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虹府房征[2012]2號房屋征收決定,并確定了征收房屋的范圍,公布了征收補償方案。李玉嬋戶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房屋征收部門即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虹口房管局),委托了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具體承擔房屋征收補償工作。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3,785元/平方米,而該地塊的評估均價為24,100元/平方米,選擇估價時點為2012年7月23日!斗课菡魇张c補償方案》、《房屋補償方案告知單》、《估價分戶報告單》于2012年9月12日送達了李玉嬋戶,李玉嬋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估、鑒定。房屋征收部門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對涉案被征收房屋的《估價分戶報告單》進行鑒定,專家委員會作出維持原估價結果的鑒定結論,該鑒定結果于2013年4月19日送達了李玉嬋戶。虹口房管局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核定李玉嬋戶可得貨幣補償款849,284元,價格補貼318,481.50元,套型面積補貼361,500元,合計1,529,265.50元;其他補貼、補助為:1、裝潢補貼22,025元;2、搬遷補助費700元;3、未認定建筑面積補貼42,813元;4、設備遷移費按規定結算;5、達成協議后按規定核發相關獎勵,包括征收面積獎44,050元;在第二獎期內簽約獎4萬元,按期搬遷獎1萬元。虹口房管局委托實施單位在與李玉嬋戶協商過程中,提供如下方式供其選擇:其一,貨幣補償方式:1、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款金額為1,529,265.50元;2、自行購房補貼367,625元;3、臨時安置費補貼7,500元;4、其他補貼補助。其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給予李玉嬋戶四套本市閔行區的房屋安置,李玉嬋戶還應補差價355,980.88元,李玉嬋戶未接受上述安置方案。因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達成補償協議,虹口房管局遂于2013年6月8日報請虹口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虹口區政府于2013年6月19日召開調解會,李玉嬋出席了調解會,提出給予李玉嬋二室一廳房屋一套,裝潢費8-10萬元,另要求給予其他同住人安置房屋四套,其中三套須就近安置,同時要求給予20萬元生活困難及裝潢費補貼,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虹口區政府經審查核實了相關證據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補償的事實后,認定虹口房管局提出的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安置李玉嬋戶并結算差價等的具體安置方案合法、適當,遂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之規定以及征收補償方案,于2013年7月5日作出滬虹府房征補[2013]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一、房屋征收部門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公有房屋承租人。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址為,1、本市閔行區浦航路XXX弄XXX號XXX室,一室一廳,建筑面積56.29平方米,單價7,445元,價值419,079.05元;2、本市閔行區鶴永路XXX弄XXX號XXX室,二室一廳,建筑面積76.18平方米,單價7,200元,價值531,496.80元;3、本市閔行區鶴永路XXX弄XXX號XXX室,二室一廳,建筑面積72.72平方米,單價7,200元,價值506,584.80元;4、本市閔行區鶴永路XXX弄XXX號XXX室,一室一廳,建筑面積61.96平方米,單價7,135元,價值428,085.73元。以上四套產權調換房屋總價值為1,885,246.38元,李玉嬋戶應補差價355,980.88元;二、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給予李玉嬋戶其他補助、補貼:裝潢補貼22,025元、搬遷補助費700元、未認定建筑面積補貼42,813元、設備遷移費按規定結算、征收面積獎44050元;三、李玉嬋戶應當在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至上述產權調換房屋地址,將被征收房屋騰空,與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辦理移交手續。李玉嬋對該決定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審查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維持決定。李玉嬋仍不服,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虹口區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本案中,虹口房管局因與李玉嬋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內達不成協議,而報請作出補償決定。虹口區政府受理后,核實了相關材料,組織召開調解會,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行政程序合法。虹口區政府依據《實施細則》以及涉案項目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李玉嬋戶以結算差價的房屋產權調換方式予以補償安置,并支付李玉嬋戶其他應得補貼及獎勵費用,該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規范正確,未損害李玉嬋戶的合法權益。李玉嬋認為其房屋分為兩間,家庭人員多、居住困難,安置四套房屋無法解決其居住問題,虹口房管局應當分戶安置。對此,首先,房屋征收系以戶為單位,即以房屋產權證和租賃憑證計戶,而非按房屋的套型給予補償安置,李玉嬋要求按其房屋的分隔間數安置,無法律依據;其次,李玉嬋戶被征收房屋的居住面積僅28.6平方米,折合成建筑面積44.05平方米,現虹口房管局給予李玉嬋戶安置的四套房屋總建筑面積達267平方米以上,較之被征收房屋已有巨大改善,李玉嬋戶貨幣補償款因已用足,李玉嬋堅持應另行再無償給予安置房屋一套,該訴求難以支持。綜上,李玉嬋要求撤銷被訴征收補償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李玉嬋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李玉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李玉嬋上訴稱:上訴人戶被征收房屋有二間房屋和搭建,屬于不同部位,戶籍內有八人,五個獨立家庭。被上訴人虹口區政府現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安置的四套房屋無法安置5個獨立的家庭。上訴人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單價有異議,要求按市場價進行評估,遭到征收實施單位無理拒絕,致雙方協商不成。被上訴人作出補償決定前對上訴人提出的居住困難申請未審核。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錯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有滬虹房征補報[2013]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報告、虹府房征[2012]2號房屋征收決定、海南路XXX號地塊舊城區改建意愿征詢結果再次公示、關于虹口區海南路XXX號地塊被征收居住房屋評估均價的公告、該地塊簽約期限起始時間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第二輪征詢簽約期限順延的通知、2012年12月30日簽約率達92%的公示、實施房屋征收的委托書、實施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估價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公房租賃憑證、戶口簿、居民戶籍資料摘錄表、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簿房屋狀況及產權人信息、《估價分戶報告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補償方案告知單等文件及宣傳資料送達簽收單、李玉嬋戶城市居住房屋征收估價分戶報告的鑒定結果報告、申請居住困難戶意見征詢單、虹口房管局委托的實施單位與李玉嬋的兩次談話筆錄、虹口區征收安置房源供應聯系單、看房單、調解會議通知及送達回證、調查筆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及送達回證、滬府復征決字(2013)第3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等證據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被上訴人虹口區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虹口房管局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報告后,核實了相關材料,并組織召開了審理調解會議,經延長審理期限,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上訴人行政程序合法。被上訴人依據相關房屋征收補償法規規章以及征收補償方案,對上訴人戶以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相關補貼和獎勵費用以及結算差價的計算正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認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安置的四套房屋無法安置該戶五個獨立家庭的問題,《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計戶,按戶進行補償。上訴人戶持有一張租用公房憑證,被上訴人現按戶進行補償符合規定。且上訴人承租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44.05平方米,現給予上訴人戶總計建筑面積達267平方米以上的四套房屋,不存在無法滿足上訴人戶居住的問題。上訴人要求按實際小家庭數進行補償,缺乏法律依據。上訴人雖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有異議,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估、鑒定,原審第三人虹口房管局已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結論為維持原估價結果。該評估價低于征收地塊的評估均價,被上訴人以征收地塊的評估均價核定上訴人戶可得貨幣補償款,符合規定。關于上訴人提出該戶居住困難的問題,上訴人戶不符合征收基地海南路XXX號地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所規定的居住困難戶的優先保障規定。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李玉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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