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182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5-8)
(2014)黃浦行初字第182號
(2014)黃浦行初字第182號
原告陸仁均。
委托代理人葉方榮,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莊少勤。
委托代理人朱宏。
委托代理人陳敏。
原告陸仁均不服被告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土局)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訴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的證據及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陸仁均及其委托代理人葉方榮,被告市規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宏、陳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規土局認定原告陸仁均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滬規土資復不字[2014]第58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
原告陸仁均訴稱:原告在本市奉賢區南橋鎮廟涇村擁有合法房屋,現有關部門欲征收拆遷原告土地和房屋。原告為核實拆遷的合法性,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方式獲知上海市奉賢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奉賢區規土局)于2012年4月6日作出奉地預字(2012)第60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的房屋在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范圍內。原告認為上述具體行政行為在程序和實體方面均違法,原告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被告卻以原告與之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滬規土資復不字[2014]第58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并予以受理。
被告市規土局辯稱:原告申請復議的建設項目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故原告與之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告所作的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本市奉賢區南橋鎮廟涇村XXX號房屋座落土地系原告陸仁均戶的宅基地,于2012年6月14日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原告陸仁均于2014年3月24日向市規土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奉賢區規土局作出奉地預字(2012)第60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予以撤銷。被告收到后,經查,奉賢區規土局于2012年4月6日向上海市奉賢區土地儲備中心作出奉地預字(2012)第60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具體行政行為。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反映用地單位為上海市奉賢區土地儲備中心,還規定了被占用土地狀況等內容。被告認為,雖然原告宅基地在上述預審報告核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但建設項目預審報告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原告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的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滬規土資復不字[2014]第58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原告收悉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被訴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被告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涉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滬府土[2012]439號《關于批準奉賢區人民政府2012年第二十九批次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的通知》、被訴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本案中,被告經查認定原告申請復議的建設項目預審報告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被告認為雖然原告宅基地在上述預審報告核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但其與核發建設項目預審報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決定不予受理并無不當。原告要求判決撤銷被訴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陸仁均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陸仁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王 侃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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