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24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5-26)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2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錢紅彩。
委托代理人胡振校。
委托代理人錢紅牛。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蔡建勇。
委托代理人許文軍。
委托代理人楊偉。
上訴人錢紅彩因要求履行社會保障法定職責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4)普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錢紅彩以相關爭議與政府部門協商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本院認為,撤回上訴的申請是上訴人錢紅彩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錢紅彩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審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錢紅彩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健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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