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初字第10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11)
(2014)滬二中行初字第10號
原告劉陳寶。
委托代理人葛葦剛。
委托代理人虞軍。
被告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立強。
委托代理人時晟。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陳寶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中,原告劉陳寶于2014年1月25日去世,本案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人民陪審員 成福鑫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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