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7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3-7)
(2014)黃浦行初字第70號
原告徐某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委托代理人謝文哲,北京市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段異穎。
原告徐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證據及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徐某某,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謝文哲、段異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房管局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登記編號為XXXXXXXXXXXXXX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原告徐某某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已在“上海房管網”、“政策法規”欄目中主動公開,建議原告上網查詢獲取。
原告徐某某訴稱:被告未履行法定公開職責,而是建議原告上網查詢。被告未考慮原告是否有電腦、是否會上網查詢等情形,故存在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原告不服曾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予以維持。原告仍認為被告所作答復有誤,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登記編號為XXXXXXXXXXXXXX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
被告市房管局辯稱:被告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規范正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市房管局于2013年9月24日收到原告徐某某關于獲取《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以及原告的身份證件,被告于次日出具收件回執。被告經查,原告申請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已在“上海房管網”、“政策法規”欄目中主動公開,故在法定延期答復期限內即2013年10月25日作出登記編號為XXXXXXXXXXXXXX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原告上述內容,建議原告上網查詢獲取,并提供了相關網址。原告收悉后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延期答復告知書、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郵寄憑證、被告網頁摘錄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對于屬于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本案中,原告申請獲取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系地方政府規章,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被告答復原告其要求獲取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建議原告上網查詢獲取,并無不當。原告要求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訴請,因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肖 陽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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