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95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3-18)
(2014)黃浦行初字第95號
原告鄭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劉紀來。
委托代理人謝文哲,北京市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原告鄭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證據及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劉紀來、謝文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房管局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登記編號為XXXXXXXXXXXXXXX-1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原告鄭某其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已在上海市檔案館(以下簡稱市檔案館)保存,可向市檔案館咨詢。
原告鄭某訴稱:原告申請獲取的《上海市管理私人經營房地產暫行辦法(草案)》一文,文號是B258-2-43,該文件系被告在履職中制作并已依法解密的文件。根據“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即使該文件在市檔案館保存,被告也應當向原告公開,且本案被告未提供將文件移交市檔案館的證據。原告認為被告答復違法,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登記編號為XXXXXXXXXXXXXXX-1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
被告市房管局辯稱: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在市檔案館,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其公開適用檔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故被告答復原告向市檔案館咨詢并無不當,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鄭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告市房管局申請獲取被告履職中制作并且已經依法解密的《上海市管理私人經營房地產暫行辦法》,文號是B258-2-43。被告于同月4日收到,被告經查認為原告申請的內容不明確,申請獲取的文件名稱與文號不相符,于次日要求原告補正相關申請內容。原告于同月10日提交了補正申請。被告經查,未查到《上海市管理私人經營房地產暫行辦法》,而查到《上海市管理私人經營房地產暫行辦法(草案)》,故再次要求原告明確其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被告補充增加申請,要求獲取《上海市管理私人經營房地產暫行辦法(草案)》一文。被告經查該文件已在市檔案館保存,后在法定延期答復期限內即2014年1月21日作出登記編號為XXXXXXXXXXXXXXX-1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原告向市檔案館咨詢。原告收悉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被告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表、收件回執、延期答復告知書、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兩份、原告補正申請兩份、蓋有市檔案館檔案復制專用章的關于報請核閱《上海市管理私人經營房地產暫行辦法(草案)》的簽報、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郵寄憑證,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被告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職責,被告執法程序合法。依照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國家檔案館接收行政機關依法移交的檔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開適用檔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案中,原告經補正申請獲取《上海市管理私人經營房地產暫行辦法(草案)》,經查,該信息已在市檔案館。被告遂答復原告向市檔案館咨詢并無不當。原告要求確認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王鏗華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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