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29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5-8)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2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為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川沙新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謝根明。
委托代理人張根蘭。
上訴人徐為永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徐為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徐為永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徐為永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徐為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瑤華
審 判 員 李思國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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