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16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4-10)
(2014)黃浦行初字第160號
原告許昇春。
被告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家儀。
本院在審理原告許昇春訴被告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不服連續工齡認定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無繼續訴訟必要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經審查,系原告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昇春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已預交)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許昇春負擔。
代理審判員 沈 丹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 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