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41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2-18)
(2014)黃浦行初字第41號
原告陸有根。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曹小敏。
委托代理人金纓,上海金源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戚建豪。
原告陸有根不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民政局(以下簡稱區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陸有根,被告區民政局的法定代表人曹小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纓、戚建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向區民政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有關于1963年下放安徽居民回滬落戶的依據”的信息。被告經市民政局撤銷原答復并責令其重作后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黃民信息(2014)第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其申請的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建議向有關戶籍行政管理部門咨詢。原告認為其全家1963年下放安徽農村時由區民政局牽頭,公安局護送,且市民政局復議決定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現行政不作為。原告故訴請法院撤銷黃民信息(2014)第2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辯稱:收到市民政局責令被告重作答復的復議決定之后,與原告進行了溝通,原告明確其要求申請“有關于1963年下放安徽居民回滬落戶的依據”,因戶籍管理不屬于被告的職責權限范圍,故被告就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規范正確,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經對庭審質證后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3年9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為1963年全家下放安徽農村的家庭,獲取國家與地方的有關落實政策的信息”。因被告要求原告補充提交其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相關材料,原告隨后又分別提交了2份補充申請,內容分別為:“獲取1963年上海下放安徽農村的居民,1989年戶口落實回滬的政策文件目錄”及“補證:獲取編號:002補充材料告知書中本機關(機構)可以不予提供,但補充戶籍證明:滬公(201)證第XXXXXXX號和陸有根的檔案證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作出編號:001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原告其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該機關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其中關于獲取“滬公(201)證第XXXXXXX號”建議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咨詢。原告不服該答復,向上海市民政局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復議決定,撤銷了被告的答復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與原告進行了談話,確認原告申請“1963年下放安徽回滬落戶的政策依據(89年回滬)”的信息,遂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被訴信息公開答復,告知原告其申請的信息不屬于該機關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建議其向有關戶籍行政管理部門咨詢。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均提交的黃民信息(2014)第2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滬民復決字(2013)第00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編號:001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被告提交的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郵寄信封、交寄郵件清單、補正材料告知書、滬公(201)證第XXXXXXX號戶籍證明、社會勞動力登記表、談話筆錄、送達回證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告對相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依法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1963年下放安徽回滬落戶的政策依據(89年回滬)”的政府信息。因被告不具有原告所述及的相關管理職責,故向原告告知不屬于其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并建議原告向戶籍行政管理部門咨詢并無不當。被告據此作出的被訴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原告要求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陸有根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陸有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周鴻英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