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高行終字第12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3-17)
(2014)滬高行終字第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上訴人趙某某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二中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被上訴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靜安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2年5月8日,靜安區政府收到趙某某提出的要求獲取“區政府獲取的趙某某(聯系地為本市大華路XXX弄XXX號XXX室)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服靜房管集信受[2012]N0048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委托陳某某2012年5月2日送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同月29日告知趙某某將延期至2012年6月19日前作出答復。同月11日,收到趙某某提出的要求獲取“區政府獲取的趙某某(聯系地為本市大華路XXX弄XXX號XXX室)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內容為不服靜房管集信受[2012]N000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委托陳某某2012年4月11日送達);區政府獲取的趙某某(聯系地為本市大華路XXX弄XXX號XXX室)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內容為不服靜房管集信受[2012]N0020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委托陳某某2012年4月23日送達)”的兩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同年6月1日告知趙某某將延期至同年6月25日前作出答復。2012年6月15日,靜安區政府向趙某某郵寄送達編號為靜區府集信受[2012]N0154、0159、0160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答復趙某某該機關不存在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趙某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2日復議維持了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趙某某仍不服,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認為,靜安區政府未查找到趙某某要求獲取的行政復議申請,故作出不存在的答復,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趙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趙某某上訴稱,被上訴人單方制作的“2012年行政復議案件情況表”不能確認有無遺漏,不能證明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請求二審改判支持其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靜安區政府辯稱,其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靜安區政府具有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和答復的法定職責。被上訴人分別于2012年5月8日和11日收到上訴人趙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經延期于同年6月15日送達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程序合法。上訴人趙某某要求獲取其向被上訴人提交的三份行政復議申請,被上訴人經查找未找到上訴人要求獲取的行政復議申請,遂告知上訴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并無不當。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趙某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趙某某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吉人
審 判 員 王 巖
代理審判員 郭貴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居雯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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