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初字第22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2-26)
(2013)滬一中行初字第22號
原告王志華。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B。
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C,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D,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原告王志華不服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王志華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王志華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志華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王志華負擔。
審 判 長 岳婷婷
代理審判員 姚佐蓮
人民陪審員 陳炳良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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