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6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3-14)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陶玉龍。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仁芳。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世珍。
上訴人(原審原告)邵偉英。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榮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許健。
委托代理人禚桂平。
委托代理人凌俐。
第三人上海錦繡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麗黎。
委托代理人胡枝東。
上訴人陶玉龍、高仁芳、黃世珍、邵偉英、孫榮強(以下簡稱:陶玉龍等五人)因要求撤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7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陶玉龍等五人,被上訴人上海市浦東新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浦東規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禚桂平、凌俐,第三人上海錦繡華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麗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錦繡公司取得某某地塊商業配套項目建設項目的備案登記,項目用地位于浦東新區某路以北、某路以東,地塊東側為某河道,北側為老式多層住宅。該建設項目所處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獲得批準,該建設項目地塊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編號為04-04,用地性質是行政辦公用地和商業金融用地,許可的建筑寬度經電腦測算為113米。錦繡公司以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方式取得該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5,469平方米。該建設項目已取得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證書,并由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對該項目的施工圖進行備案登記。浦東規土局審查通過了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項目概算,該建設項目對周邊建筑的日照遮攔影響滿足法定日照要求,并經規劃國土、抗震、消防、交警、交通、衛生、水務、環境衛生、氣象、民防、商業、綠化等有關部門審查通過。環保部門、軌道交通部門、檔案部門也通過對該項目審查和備案登記。錦繡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向浦東規土局提出發證申請,浦東規土局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在審核以上材料后,浦東規土局于2013年3月21日向錦繡公司頒發了滬浦規建三[2013]FA3101152013906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被訴規劃許可證),許可錦繡公司在浦東新區某路以北、某路以東,地塊東側為某河道,北側為老式多層住宅的某某地塊商業配套項目,建造房屋1棟,建筑面積為52,000.7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為32,650.24平方米,地下部分為19,350.46平方米,層數是地上14層、地下2層,高度64.40米。陶玉龍等五人系上述建設項目北側居民樓業主,該五人不服,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維持了被訴規劃許可證。陶玉龍等五人仍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撤銷浦東規土局作出被訴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另,在該建設項目設計方案階段,浦東規土局將設計方案作了告示,并聽取了周邊居民的意見。
原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浦東規土局是浦東新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根據該規定,具有在浦東新區范圍內對建設工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法定職權。錦繡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向浦東規土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提交了該建設項目的立項備案登記、土地使用權的證明、經審定的設計方案和設計圖紙、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等相關材料,浦東規土局于2013年3月5日予以受理,然后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簡稱:《技術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1目、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目、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五十條,六里社區Z000402編制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定,于2013年3月21日核發了被訴規劃許可證。浦東規土局在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將該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公示,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許可建設的建筑物與北側居民樓的間距和建筑的高度符合《技術規定》要求,建筑的寬度基本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建筑物日照遮攔影響滿足法定日照要求。因此,浦東規土局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基本正確,程序合法。六里社區Z000402編制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合法性不屬本案審查范圍。原審法院遂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劃條例》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陶玉龍等五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陶玉龍等五人負擔。判決后,陶玉龍等五人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陶玉龍等五人上訴稱:原審法院未組織法庭辯論,沒有給上訴人充分闡述的機會。被上訴人浦東規土局以協調會簽到簽名作為上訴人對會議內容的認可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實施行政許可未聽取周邊居民意見,浦北訪(2012)22號群眾來訪接待處理單等證據系偽造。《關于某某地塊商業配套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關于日照分析報告的數據”、委托方提供的涉案建筑物高度及某路某弄居民住宅樓高度的數據均不真實,涉案建筑物高度超出北側居民住宅,其高度超過25米,應當按高層建筑規劃間距退讓。原審法院應對六里社區Z000402編制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合法性審查,被上訴人不應僅參照《技術規定》中多層與多層之間的最下限同意第三人錦繡公司的設計方案。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浦東規土局辯稱:原審庭審過程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未組織法庭辯論的情形。被上訴人核發被訴規劃許可證之前在周邊居民居住處進行公示,注明意見反饋方式,并通過會議形式與居民當面溝通,交換意見,最終增加了許可建筑物與居民樓之間的間距,使居民樓的通風采光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不存在作假的說法。環評許可決定系由其他行政機關對該建設項目作出的審批意見,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關。六里社區Z000402編制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屬本案審查范圍。對于每一幢建筑物的高度在總平面圖上均已標明。故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第三人錦繡公司述稱:同意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浦東規土局仍以一審時已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職權、事實、法律和程序方面的證據、依據證明其作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本院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了全面審查,并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舉、質證意見后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上訴人浦東規土局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在轄區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法定職權。本案中,第三人錦繡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請,申請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根據被上訴人公示的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告知單上的要求提供了《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地形圖、總平面圖、圖紙目錄(施工圖)、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證書、上海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意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決定及附圖、概算書、日照分析報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征詢意見匯總、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報送登記表、建設項目承諾書等材料。被上訴人于2013年3月5日進行了受理,并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劃條例》、《技術規定》、六里社區Z000402編制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規定,審核了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高度、綠地率、總建筑面積等規劃指標,審查了與周邊建筑物間距、日照分析報告、地下室退界距離及后退道路交通紅線距離等內容,認為該工程的各項指標均符合相關技術規定,遂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被訴規劃許可證,并無明顯不當。被上訴人作出被訴規劃許可證之前,公示了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組織聽取了某路某弄部分居民的意見,基本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要求。另,《關于某某地塊商業配套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六里社區Z000402編制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均不屬本案合法性審查范圍,不予處理。
綜上,上訴人陶玉龍等五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可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陶玉龍、高仁芳、黃世珍、邵偉英、孫榮強共同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瑤華
審 判 員 侯 俊
代理審判員 周 琪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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