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37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3-21)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3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振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楊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漢陵。
委托代理人王靖。
委托代理人任井忠。
上訴人謝振庭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4)楊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謝振庭,被上訴人上海市楊浦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楊浦規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靖、任井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3年12月5日謝振庭向楊浦區信息公開受理中心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要求獲取名稱為滬房地資綜(2002)B1112號的政府信息;獲取方式為郵寄;載體形式為紙質文本。楊浦規土局受理后經審查,于2013年12月23日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作出楊規土信公答(2013)第25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內容為:“謝振庭:本局于2013年12月5日收到了您要求獲取‘滬房地資綜(2002)B1112號’政府信息的申請。經審查,現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答復如下,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規定,您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局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建議您向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咨詢!睏钇忠幫辆滞找脏]寄方式向謝振庭送達該答復書。謝振庭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楊浦規土局作出的楊規土信公答(2013)第25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原審法院認為:楊浦規土局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奔葱姓䴔C關對獲得的政府信息,仍應遵循“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即由原制作機關負責公開。楊浦規土局經審查確認謝振庭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其制作,根據謝振庭申請中描述的信息特征,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在答復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同時,告知謝振庭公開機關的名稱及聯系方式,符合法律規定。楊浦規土局所作的答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支持。謝振庭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審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謝振庭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謝振庭不服,上訴至本院。
上訴人謝振庭上訴稱:被上訴人所作答復違反上位法相關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剝奪上訴人合法的知情權,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支持上訴人一審時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楊浦規土局辯稱: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的申請后,經審查認為該文系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核發,故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作出答復書。被上訴人作出被訴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楊浦規土局具有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處理、答復的職權。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其執法程序合法。關于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上訴人申請公開“滬房地資綜(2002)B1112號”的政府信息,被上訴人經審查后,確認上訴人申請的政府信息由其他行政機關制作,雖然其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過,但應由該政府信息的制作機關負責公開,遂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在答復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同時,告知上訴人公開機關的名稱及聯系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所作答復,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謝振庭負擔,準予免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任夏青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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