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84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3-5)
(2014)黃浦行初字第84號
原告袁立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
法定代表人朱炅。
委托代理人李小緋。
委托代理人劉秀瓊。
原告袁立人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所作編號為310101-XXXXXXXXXX行政處罰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袁立人以與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庭外協調和解,本案無繼續訴訟的必要為由,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經審查,原告袁立人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立人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袁立人負擔。
審 判 長 洪 偉
審 判 員 訾莉娜
人民陪審員 肖 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錢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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