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受終字第110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1-27)
(2013)滬一中受終字第110號
上訴人(原審起訴人)陳秀成。
上訴人陳秀成因不服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13)金受初字第1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陳秀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秀成的撤訴申請與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陳秀成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岳婷婷
代理審判員 姚佐蓮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郟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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