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受終字第14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2-11)
(2014)滬一中受終字第14號
上訴人(原審起訴人)趙忠敏。
委托代理人顧帥,上海市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忠敏因不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4)奉受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經審查,2013年12月23日,趙忠敏向原審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稱其系上海市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從事律師工作,擔任上海市昆侖律師事務所主任,目前還擔任上海市律師協會信訪矛盾調解化解研究委員會委員。2013年11月5日、6日,上海市昆侖律師事務所接受上海B云計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C、上海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任董事長E的委托,指派趙忠敏等擔任代理人。2013年11月6日,趙忠敏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賢分局(以下簡稱:奉賢工商局)及其注冊科分別郵寄和當面遞交一份律師函,附C、E的委托書、《關于D謊報遺失、騙刻企業公章的控告書》。奉賢工商局于次日收到后,至今未作出回應。2013年11月11日,趙忠敏再次代委托人向奉賢工商局致函《關于提請對D代為上海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的申請》,但是,奉賢工商局對此至今未予回應。2013年12月20日,趙忠敏收到奉賢工商局郵寄的《不予受理告知單》,主要內容為:“趙忠敏:我局收到您要求奉賢分局撤銷上海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補發營業執照行政行為的來信,編號為:26000053201312060001。經查,您的委托人已就相同事項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法院已受理,案號(2013)奉行初字第68號。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我局不予受理”。奉賢工商局對其提交的律師函和申請書,未作出相應的回應,亦未依法履行查處職責。故請求撤銷奉賢工商局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單》。原審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趙忠敏不具有本案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對趙忠敏的起訴不予受理。趙忠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訴人趙忠敏受C、E的委托,在委托權限內,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向奉賢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提出投訴,要求奉賢工商局依法履行職責。因此,上訴人實施的系代理行為,委托人應當為承擔該代理行為的責任主體。現上訴人以自己名義就奉賢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單》,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且上海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奉賢工商局為被告已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奉賢工商局向D補發上海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審法院已立案受理,案號為(2013)奉行初字第68號。原審法院裁定對趙忠敏的起訴不予受理并無不當,本院可予維持。據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岳婷婷
審 判 員 李思國
代理審判員 姚佐蓮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郟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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