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6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2-18)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飛力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祥。
委托代理人胡廷梅。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主要行政負責人裴光。
委托代理人馬賽。
委托代理人王子厚。
上訴人深圳市飛力士物流有限公司因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4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深圳市飛力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深圳市飛力士物流有限公司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深圳市飛力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深圳市飛力士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瑤華
審 判 員 侯 俊
代理審判員 周 琪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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