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163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10-28)
(2013)黃浦行初字第163號
原告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吳文娟,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震學,男,漢族,住址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邱惠清,男,漢族,住址上海市。
原告上海市楊浦區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吳金康,上海市楊浦區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吳悅,男,漢族,住址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史元鋒,男,漢族,住址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張全,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何春茜,女,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朱毅,男,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東路181號。
法定代表人馮軍,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磊,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正文業委會”)、上海市楊浦區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乾陽業委會”)不服被告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作出環境影響評價行政審批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依據、證據材料。因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與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進行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正文業委會、乾陽業委會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市環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春茜、朱毅,第三人電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磊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進行了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正文業委會的負責人吳文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震學,原告乾陽業委會的委托代理人吳悅,被告市環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春茜、朱毅,第三人電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2年10月22日,被告市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環境保護部委托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系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環評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環評公眾參與辦法》)第十三條[系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環評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HJ/T24-199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系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作出滬環保許輻[2012]202號《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決定根據《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環評報告》)和《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報告》的結論意見和建議,從環境保護角度同意項目建設。
原告正文業委會、乾陽業委會訴稱: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中的虹楊變電站毗鄰原告小區。居民小區附近不應再建高壓變電站項目,該建設項目選址規劃錯誤,被告不考慮建設項目對居民的實際影響而作出審批系違法。根據《環評法》的規定,項目在規劃過程中應當制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涉案項目所在區域土地原屬居住小區,現增建變電站項目屬于變更規劃,應當重新或補充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第三人與其委托的環評單位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華東電力設計院(以下簡稱“華東電力設計院”),同屬一個系統,且該設計院又是項目設計方,其出具《環評報告》有違獨立性。根據《環評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的規定,被告應當召開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聽取公眾意見,但被告以“專家咨詢會”的形式替代,不符合法律要求。第三人及環評單位在環評調查問卷的發放過程中,未將原告小區納入發放范圍,其得出的統計結論不存在科學性,環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違法!董h評報告》中對虹楊變電站項目的電磁輻射、噪聲影響的評價標準和認定嚴重失實,且該項目存在火災、爆炸、施工沉降等一系列風險,被告未對這些風險的防保措施進行說明!秶鴦赵宏P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發布時間是2012年9月23日,被告受理第三人環評項目時間是2012年6月25日,被告在國務院調整審批權限以前已經行使了行政決定權,因此,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谏鲜隼碛,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滬環保許輻[2012]202號《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市環保局辯稱:規劃是否合法并非被告作出環評審批的審查內容,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建設項目的環評,因此不存在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可能。被告在審批過程中以專家咨詢會的方式開展公眾參與,符合法律規定,在環評過程中第三人通過發放調查問卷的方式征詢了居住在虹楊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周圍的個人和團體的意見,其中也包含原告小區居民。對于原告主張火災、爆炸等風險,《環評報告》中對環境風險已進行了相應評估,被告亦進行了審查。第三人提交的《環評報告》結論符合法律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電力公司述稱:第三人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是華東電力設計院,其具有相應的環評資質,而涉案虹楊輸變電工程的設計單位是上海電力設計院,環評單位與設計單位并非同一單位,兩者亦無隸屬關系,第三人與環評單位也非同一系統。第三人提交的《環評報告》結論符合相關標準,公眾參與調查問卷的發放也符合法律規定。第三人同意被告辯解意見,請求法院維持被訴環評審批行政行為。
經審理查明:涉案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包含500kV虹楊變電站、楊行變電站南側高壓電抗器、楊行變電站至虹楊變電站地下電纜。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核發了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明確了涉案建設項目用地位置位于逸仙路以東、三門路以南、政立路以北、小吉普路以西;寶山區現狀楊行變電站南側。正文花園(二期)小區、乾陽佳園小區鄰近虹楊變電站站址。
2012年6月25日,被告市環保局受理了第三人電力公司提出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申請,并在“上海環境網”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被告委托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開展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評文件的技術評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報告》,認為《環評報告》符合相關環保技術標準,評價結論總體可信。同年7月17日,被告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與會專家認為被告對公眾反映問題的說明和處理符合有關規定;虹楊輸變電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符合相關環保標準,項目不會影響周邊居民的重大環境利益。同年8月6日,被告經審查認為,第三人提交的《環評報告》符合相關要求,擬作出批準決定,遂在“上海環境網”上就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擬批準情況進行了公示。同年10月22日,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維持決定。原告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500kV交流項目原屬環境保護部委托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被告市環保局受理并審查第三人申請后,于2012年7月20日將審查意見上報環境保護部。同年9月4日環境保護部回復被告,告知500kV輸變電工程環評文件審批權即將下放,要求被告根據國務院相關決定做好行政審批工作。同年9月7日被告因審批權限調整,決定暫緩審批第三人提交的環評報告,并向第三人發出《關于暫緩審批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同年9月23日,《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發布,不跨省的500kV交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以上事實由原告出示的環法[2013]1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出示的《關于上報<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決定書>的請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信息二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辦理信息、《關于委托環科院進行技術評估的通知》、《關于召開專家咨詢會的通知》、《關于復核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請示》、《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事項的復函》、《關于暫緩審批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環評報告》、《關于核發500千伏虹楊輸變電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關于規劃虹楊500千伏變電站進出線通道方案審核意見的復函》、《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報告、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專家咨詢會意見,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環評法》、《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等有關規定,被告市環保局依法具有對本市500kV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的行政職權。被告在受理第三人申請后,就相關情況進行了公示,委托有關單位對第三人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了技術評估,并組織召開了專家咨詢會,在審查《環評報告》、技術評估報告等文件后,作出本案被訴環評審批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被告作出從環保角度同意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項目建設的審批決定,有相關法律依據、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報告等證據證明。經查,第三人委托的環評文件編制單位華東電力設計院具有相應資質,符合法定要求。《環評報告》依據相關編制標準對涉案建設項目的電磁環境、聲環境、水環境、環境空氣、固廢排放等環保指標進行了評價,并據此得出環評結論,符合環評技術規范和法律規定的要求。原告主張《環評報告》所得出的評價結論不具有可信度,與本案有效證據反映的事實相悖,且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在訴訟中主張,被告審批過程中不應以專家咨詢會替代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開展公眾參與,第三人在編制環評報告過程中公眾參與的開展不符合法定要求。對此本院認為,被告在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開展的公眾參與活動有專家咨詢會意見、網上公示信息等證據證實,根據《環評公眾參與辦法》規定,環評審批過程中環保部門可以通過咨詢專家意見的方式開展公眾參與,故被告所開展的公眾參與活動與法不悖。對于環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問題,《環評報告》中對180份調查問卷的發放和分布、公眾參與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確記載,并附錄了公眾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因此,環評文件編制過程中公眾參與活動的開展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另外,原告還提出虹楊變電站規劃違法,被告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的主張。本院認為,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虹楊輸變電工程規劃是否合法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而且本案所涉項目為建設項目,原告有關應進行規劃環評的主張于法無據。
需指出的是,根據《環評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被告在受理第三人申請后,扣除技術評估、專家咨詢會等期間,已超過六十日的法定期限,雖有所不當,但第三人作為項目申請人對此未提出異議,且未影響其他當事人實體權益,故而被告應在今后工作中應加以改進。綜上,原告要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上海市楊浦區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上海市楊浦區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艷姮
審 判 員 陳瑜庭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昕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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