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93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2-17)
(2013)黃浦行初字第393號
原告深圳市智祥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黃世勇,深圳市智祥發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薛安軍,上海君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立群,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毅,男,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王珣之,男,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
原告深圳市智祥發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深圳市智祥發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無繼續訴訟必要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深圳市智祥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已預交)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深圳市智祥發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王艷姮
代理審判員 沈 丹
人民陪審員 王 侃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