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8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11)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繼華。
委托代理人陳康美。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靜安區(qū)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震。
委托代理人朱明。
委托代理人賈邦蓮。
上訴人趙繼華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13)靜行初字第15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繼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康美,被上訴人上海市靜安區(qū)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朱明、賈邦蓮到庭參加訴訟。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趙繼華當庭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繼華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趙繼華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趙繼華負擔,準予免繳。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沈 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