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570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1-22)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570號
本院2014年1月14日對上訴人袁迎春訴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中山北路派出所治安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作出的(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570號行政判決中,文字上有筆誤,應予補正,F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行政判決書第三頁第四行“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睉a正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及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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