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619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1-27)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61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其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莊少勤。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振宇。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琦。
原審第三人趙其明。
上訴人趙其成因房地產登記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3)楊行初字第5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其成,被上訴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崔振宇、王琦,原審第三人趙其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趙其成與趙其明系兄弟關系。1983年趙其明與王長遠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王長遠將坐落于楊浦區貴陽路XXX號私房半間,出賣給趙其明所有,雙方簽名蓋章并有兩名見證人見證。1984年2月23日,雙方填寫私有房屋產權轉移審核表,并經當時的房屋買賣管理部門同意辦理過戶手續。1984年,趙其明申請翻建貴陽路XXX號東半間,經趙其明單位上海第十七棉紡織廠工會委員會蓋章,房管所審查同意翻建。同年,上海市楊浦區房地產管理局向趙其明出具了房地產登記收件記錄。2013年1月30日趙其明申請該房屋的登記手續并提交了申請書、身份證明、楊登(84)字第9號房地產登記收件記錄、楊房總登(寶)字第02206號房屋產權登記收件收據、上海市楊浦區私人房屋翻建申請單、私房測繪報告書等文件。市房管局、市規土局經審核后認為趙其明提交材料齊全、權屬來源清楚。2013年2月17日,市房管局、市規土局準予登記,向趙其明核發了滬房地楊字(2013)第002760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權利人為趙其明,房屋座落于上海市貴陽路XXX號,建筑面積54.24平方米,部位東幢。趙其成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頒證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市房管局、市規土局是本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具有房地產登記并頒證的法定職權。因1983年的房屋買賣契約中顯示房屋買進人為趙其明,此后房屋翻建也是由趙其明申請,該房屋實際也由趙其明居住使用。市房管局、市規土局根據趙其明提供的文件準予登記,頒發滬房地楊字(2013)第002760號房地產權證符合法律規定。趙其成主張該房屋是父母所有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不予采信,故趙其成請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審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趙其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趙其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趙其成上訴稱:房屋系上訴人父母的財產,被上訴人不應將該房屋登記在原審第三人趙其明名下。原審判決錯誤,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市房管局、市規土局辯稱:原審第三人趙其明提交了房屋買賣契約、翻建申請單等材料,從該房屋的歷史狀況來看,該房屋的買進人以及翻建人一直是原審第三人趙其明,1984年的房地產登記收件記錄以及私有房屋產權轉移審核表也記載為趙其明。現趙其明因房屋翻建后,房屋面積增加而申請變更登記,趙其明的申請符合《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所作變更登記合法,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原審第三人趙其明述稱:其通過合法的買賣方式取得房屋并翻建后使用至今,也根據被上訴人要求提供所有的材料,被上訴人作出的頒證行為合法有效。原審判決正確,不同意上訴人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市房管局、市規土局負責本市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具有作出房地產登記的法定職權。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房屋面積增加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被上訴人審核了趙其明提交的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書、證明房屋面積因翻建面積增加的翻建申請單、私房測繪報告等材料,被上訴人認定原審第三人變更登記的申請符合該條例規定,遂向原審第三人頒發房地產權證,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系其父母所有,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且原審第三人趙其明提交的房屋買賣契約、翻建申請單等材料,以及1984年的房地產登記收件記錄以及私有房屋產權轉移審核表,均證明該系爭房屋的買受人以及翻建人是原審第三人趙其明。上訴人現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所作房地產變更登記,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趙其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沈 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