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行初字第116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3-12-10)
(2013)虹行初字第116號
原告虞軍。
委托代理人葛葦剛。
被告上海市虹口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白愛軍。
委托代理人馬良。
委托代理人梁運昌。
原告虞軍因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虞軍的委托代理人葛葦剛,被告上海市虹口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馬良、梁運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于2013年9月4日作出虹規信公開(2013)第KDXXXXXXXX號-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下簡稱《答復書》),認定原告要求獲取的“虹口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核發滬地(虹)臨字第06826號《上海市土地使用證》的文件及領導的簽字”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遂依據《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予以答復。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及依據: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收件回執》及送達回證,證明受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答復書》及送達回證,證明被告作出答復并送達原告。
《條例》第四條為職權依據;《條例》第二條、《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為法律依據;《規定》第二十六條為程序依據。
原告訴稱:其要求獲取的是批準核發滬地(虹)臨字第06826號《上海市土地臨時使用證》的文件和領導簽字,申請書中漏寫“臨時”兩字,其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屬于政府信息;被告不是該證的核發機關,無權對其申請公開的信息作出答復。因此,請求撤銷《答復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就其訴請提交《答復書》、滬規土資復(決)字(2013)第08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013]虹府復告字第2號《行政復議告知書》作為證據。
被告辯稱:原告申請書中寫明要求公開“核發滬地(虹)臨字第06826號《上海市土地使用證》的文件及領導的簽字”,而“滬地(虹)臨字第06826號”為臨時證編號,“《上海市土地使用證》”為正式證,其無職權制作臨時證編號的正式證,故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不同意原告訴請。
經庭審質證,原告認為被告無職權對其申請作出答復;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觀點。
根據庭審質辯情況,本院作出如下確認:原告提交的《答復書》、滬規土資復(決)字(2013)第08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符合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本院確認具有證據效力。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虹口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核發滬地(虹)臨字第06826號《上海市土地使用證》的文件及領導的簽字”。同月3日,被告出具《收件回執》。2013年9月4日,被告作出《答復書》,認定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條例》和《規定》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遂依據《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作出答復。原告不服,向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所作答復。原告收到復議決定后,起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行政機關,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作出答復的法定職權。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的信息為“虹口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核發滬地(虹)臨字第06826號《上海市土地使用證》的文件及領導的簽字”,被告認為該申請內容明確,由此認定原告要求獲取的就是臨時證編號的正式證的相關信息,并以無法定職權制作該種信息為由,答復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原告認為,其申請公開的是批準核發滬地(虹)臨字第06826號《上海市土地臨時使用證》的文件及領導的簽字,只是在申請時漏寫“臨時”兩字。對此,本院認為,被告有職責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對于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指向不確定的申請應當要求原告補正。現原告申請內容指向不確定,被告直接認定屬于非政府信息并作出答復,該答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第2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上海市虹口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所作的虹規信公開(2013)第KDXXXXXXXX號-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重新作出答復。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上海市虹口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施海紅
代理審判員 童婭瓊
人民陪審員 王國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楊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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