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6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2-4)
(2013)浦行初字第269號
原告朱金娣。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管小軍。
委托代理人劉佳旭。
原告朱金娣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浦東發改委)要求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11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27日、12月4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朱金娣參加了第二次庭審,被告浦東發改委的委托代理人劉佳旭參加了兩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庭調查過程中,原告拒絕陳述訴訟請求,在法庭反復詢問并告知原告拒絕回答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拒絕陳述訴訟請求。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現原告經法庭釋明后仍拒不陳述訴訟請求,可視作為其訴訟請求不明確、不具體,故其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朱金娣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已預繳),退還原告朱金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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