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9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4-1-21)
(2013)浦行初字第292號
原告上海安山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士花。
委托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廣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潘軼,上海市廣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
委托代理人陳玨。
委托代理人羅驍。
第三人丁永華。
委托代理人王世其,上海豪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剛,上海豪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安山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安山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安山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田 勇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鄭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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