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3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1-14)
(2013)浦行初字第232號
原告朱金娣。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鄧建平。
委托代理人朱曉松。
委托代理人楊一帆。
原告朱金娣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浦東建交委)要求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9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16日、11月6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朱金娣、被告浦東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楊一帆到庭參加了兩次庭審,被告浦東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朱曉松參加了第一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庭調查過程中,原告拒絕陳述訴訟請求,在法庭反復詢問并告知原告拒絕回答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拒絕陳述訴訟請求。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現原告經法庭釋明后仍拒不陳述訴訟請求,可視作為其訴訟請求不明確、不具體,故其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朱金娣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已預繳),退還原告朱金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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